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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有关负责同志就人民银行上缴近年结存利润问题答记者问

发布日期:2022-03-11 11:14    来源:转载财政部网站     阅读: 字体: [ 大 ]  [ 小 ]

 问:李克强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今年特定国有金融机构和专营机构依法上缴近年结存的利润。据悉,人民银行是上缴单位之一。请问,这样安排的依据和目的是什么?

 答:安排特定国有金融机构和专营机构上缴利润,是我国的惯例做法,也是统筹财政资源、跨年度调节资金的重要手段,其中包括中国烟草总公司、中投公司等,人民银行也是上缴单位之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三十九条“中国人民银行每一会计年度的收入减除该年度支出,并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核定的比例提取总准备金后的净利润,全部上缴中央财政”的规定,人民银行上缴利润符合我国法律规定。中央银行利润上缴财政,也是世界主要经济体的通行做法,《美联储法案》、《日本银行法》、《英格兰银行法》都有类似的规定。

 世纪疫情发生以来,为应付可能出现的风险挑战,在财政政策措施上,我国一直预留政策空间。对特定国有金融机构和专营机构暂停上缴利润,以应不时之需,是预留的政策空间措施之一。有关机构因此形成了一些待上缴的结存利润,这些结存利润应该上缴。考虑当前与长远,在今年实施新的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的情况下,经按程序批准,今年安排特定国有金融机构和专营机构上缴了2021年以前形成的部分结存利润。这些资金安排用于大幅增加对地方转移支付,帮助地方财政特别是县区财政缓解减收压力。上述转移支付资金将纳入直达机制管理,快速精准直达市县基层、直接惠企利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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