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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

发布日期:2022-06-20 09:23    来源:市财政局     阅读: 字体: [ 大 ]  [ 小 ]

 

为贯彻落实我市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的有关要求,做好财政政策支持中小企业纾困解难工作,助力经济平稳健康发展,市财政局、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的通知》(淮财购[2022]112号)其中就加大我市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制定以下措施:

一、提高合同预付款比例

采购人应当在政府采购合同中约定预付款比例,对中小企业合同预付款比例原则上不低于合同金额的40%,不高于合同金额的70%;项目分年度安排预算的,每年预付款比例不低于项目年度计划支付金额的40%,不高于年度计划支付金额的70%;。采购文件和合同中没有约定预付款的,经供应商申请,采购人可以支付预付款。

二、提高中小企业预留份额采购比例

采购限额标准以上,20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应当全额面向中小企业采购;超过200万元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4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货物和服务项目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70%,工程项目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

三、提高小微企业价格评审优惠幅度

对于经主管预算单位统筹后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以及预留份额的货物、服务项目中的非预留部分采购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符合规定的小微企业给予10%-20%的价格扣除优惠,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向小微企业分包的,评审优惠幅度提高至4%-6%

四、加快合同签订和资金支付进度

采购人应尽量缩短采购合同签订时间,不得晚于中标(成交)通知书发放之日起7个工作日。采购人应当在项目完成且收到供应商验收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组织开展履约验收。对于符合支付条件的项目,应在收到发票后7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支付到合同约定的供应商账户,不得以进行审计等作为支付供应商款项的条件。延迟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供应商可要求采购人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逾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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