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库

市经信局(国资委)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淮南市产业投促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市属有关国有企业:

《淮南市产业投促基金管理办法》已经淮南市投融资工作领导小组2021年第4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市国资委

市财政局

2022127


淮南市产业投促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优化国有资本投资方式,发挥国有资本的引导作用和放大效应,规范淮南市产业投促基金管理,促进产业投促基金持续健康运行,根据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产业投促基金,是指市属国有企业(包括国有平台公司)出资设立的,采用股权投资等市场化方式,引导社会资本支持我市的重大招商引资企业,重点投向新一代信息技术、新材料、新能源汽车及零部件、高端装备制造、生命健康、绿色食品等新兴产业的投资基金。

第三条 产业投促基金应坚持服务我市实体经济发展,服务创新创业,服务中小企业发展,主要支持基础性、带动性、战略性特征明显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促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及中小企业成长壮大。产业投促基金应积极参与国家级、省级产业基金,争取国家级、省级基金对我市产业的支持。投资方向应符合淮南市区域规划、产业政策、投资政策和其他国家宏观管理政策,以及淮南市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能够充分发挥资金在特定领域的引导作用和放大效应,有效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第四条 产业投促基金应根据我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围绕我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重点领域和核心环节,加强与社会资本合作,合理确定基金数量和规模,引导社会资本促进我市战略性新兴产业集聚发展和成长壮大。

第五条 产业投促基金按照国有资本引导、市场化运作,科学决策、防范风险的原则进行管理运作。

 

第二章 设立和管理

第六条 产业投促基金的资金主要来源于市属国有企业(包括国有平台公司)资本金投入,可适当引入其他出资主体。

第七条 产业投促基金普通合伙人及基金管理人的选择方式:由市属国有企业(包括国有平台公司)牵头,召集各有限合伙人,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从我市双招双引导入重大项目或推进我市中小企业上市、并购、重组的有基金管理资质的基金管理公司选择。普通合伙人出资比例不低于1%

第八条 为保证基金设立的政策导向、提高投资决策的科学性,市政府成立淮南市产业投促基金决策执行委员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国资委。

第九条 产业投捉基金的决策程序由普通合伙人负责对基金项目进行尽职调查,并提交基金合伙人大会进行评审,基金合伙人大会初审通过后报市基金决策执行委员会审批,市基金决策执行委员会采用票决方式表决,基金决策执行委员会主任享有一票否决权。项目审批后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被投资公司签订投资协议,并负责项目投后管理及退出。

第十条 基金决策执行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基金的统筹规划和运营监督,主要职责包括:

(一)贯彻落实基金决策执行委员会的决定;

(二)审核批准基金合伙协议;

(三)监督基金管理人科学决策、规范管理;

(四)督促和审核基金管理人提出基金投资计划、总结等;

(五)组织和保障咨询委员会履行职责等。

第十一条 基金管理人负责基金日常投资运作,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建立完善内部决策和风险控制制度;

(二)对项目开展尽职调查,提出尽职调查意见,拟订基金投资、退出方案;

(三)实施经批准的投资方案,签署投资协议和章程,管理基金投资所形成的股权,实施基金投资所形成股权退出工作;

(四)监督、指导被投资项目运行情况;

(五)定期报告基金运行情况;

(六)完成其他工作。

 

第三章 运作模式

第十二条 产业投促基金主要采取阶段参股模式运作,经批准,产业投促基金可采取跟进投资、直接投资、设立增信类产品和其他投资方式运作。

第十三条 阶段参股

阶段参股是指产业投促基金以参股方式引导设立子基金(以下简称参股基金)的运作方式。

参股基金出资方应当按照现行法律法规,根据不同的组织形式,制定基金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明确基金设立的目标、基金规模、存续期限、出资方式、投资领域、投资计划、决策机制、风险防范、投资退出、基金管理机构、管理费用和收益分配等。

(一)参股基金须注册在淮南市(参股国家有关部委设立的产业基金除外);

(二)参股基金应优先投资于我市范围内的企业。参股基金投资于我市范围内企业的资金比例不低于产业投促基金实缴出资规模的1.5倍。

参股基金投资于我市范围内企业的投资金额计算包括:

1.参股基金对注册地为我市企业的投资额;

2.参股基金对从外地招商引入我市企业的实际投资额(包括外地企业整体搬迁至我市或在我市设立新公司、子公司等的实际投资额)。

(三)参股基金应当明确下列事项:

1.参股基金的主发起人不先于产业投促基金退出;

2.产业投促基金不得作为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不得干预参股基金的日常运作,若参股基金管理机构存在违法、违规和偏离政策导向情况,产业投促基金可按照合同约定行使一票否决权。

第十四条 跟进投资

跟进投资是指对参股基金选定投资的企业,产业投促基金与参股基金管理机构共同投资。

(一)跟进投资企业须在淮南市办理工商登记和税务登记;

(二)跟进投资企业应为淮南市重点发展的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

(三)产业投促基金跟进投资的投资价格与参股基金管理机构的跟进投资价格相同,投资规模不超过参股基金投资规模的30%

(四)产业投促基金对单个企业原则上只进行一次跟进投资;

(五)企业发生清算时,按照法律程序清偿债权人的债权后,按合同约定剩余财产优先清偿产业投促基金。

第十五条 直接投资

直接投资是指产业投促基金对符合我市产业政策的重大项目企业,可以对项目企业以股权、优先股等方式进行直接投资。

(一)所投资的企业须在淮南市办理工商登记和税务登记。

(二)符合我市产业导向或者是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内的具有较强成长性和带动性的重大产业工程、重大产业专项或创新项目。

(三)直接投资企业必须按照国家企业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有健全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

第十六条 增信类产品

增信类产品是指产业投促基金利用增信、再担保、风险补偿等金融杠杆,以降低中小微企业融资门槛和成本为目的而设立的金融产品。可采取增信放大、再担保、风险补偿等多种方式运作。

(一)由各市属国有企业(包括国有平台公司)、金融机构或者县(市)区、开发区提出增信类产品方案,经批准后实施。

(二)所扶持的企业标准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标准确定。

(三)所扶持的中小微企业须在淮南市办理工商登记和税务登记。

第十七条 其他投资方式

产业投促基金采用其他模式进行投资的,由有关市属国有企业(包括国有平台公司)制订方案,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报经基金决策执行委员会批准后实施。

 

第四章 产业投促基金的退出和终止

第十八条 产业投促基金可以通过上市、股权转让、回购及清算等方式退出。在有受让方的情况下,产业投促基金可以随时退出。

第十九条 符合股权转让(含回购,下同)条件的产业投促基金,可在投资协议中对转让方式、转让条件、转让价格、转让对象等事项进行约定,并报基金决策执行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条 产业投促基金向在投资协议中约定并报基金决策执行委员会办公室备案的受让方转让所持基金股权,按照约定事项内容,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按程序进行,需办理批准手续的按规定程序办理。产权交易机构应按照产权交易管理有关规定,对约定事项进行前置性复核。

第二十一条 产业投促基金采取转让方式退出,如转让双方为市属国有全资公司或国有独资企业,经双方股东一致同意,并报经基金决策执行委员会批准,基金所持股权可以协议转让或无偿划转。

第二十二条 产业投促基金与其他出资人在章程中约定,有下述情况之一的,产业投促基金无需其他出资人同意,可选择提前退出:

(一)基金投资方案确认后超过一年,未按规定程序和时间要求完成设立手续的;

(二)产业投促基金出资拨付托管基金账户一年以上,基金未开展投资业务的;

(三)基金未按章程约定投资的;

(四)其他不符合章程约定情形的。

第二十三条 产业投促基金终止后,应当在出资人监督下组织清算,清算收益由出资人收回。

 

第五章 风险控制和监督

第二十四条 产业投促基金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商业银行进行托管,托管银行具体负责基金资金拨付、清算和日常监控,并定期向基金管理人及基金决策执行委员会报告资金运作情况。

第二十五条 产业投促基金原则上以自有资金对外投资,无资金来源时不得新增对外投资。

产业投促基金闲置资金运营坚持合规、稳健和效益原则,不得从事对外担保、抵押、委托贷款等业务;不得投资二级市场股票、期货、房地产、证券投资基金及其他金融衍生品;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赞助、捐赠(经批准的公益性捐赠除外);不得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或向第三方提供贷款和资金拆借;不得进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等。

第二十六条 产业投促基金应当遵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和外部监管制度,建立投资决策和风险约束机制,加强投后管理,切实防范基金运作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保障基金运行安全。

第二十七条 对参股基金管理机构未按本办法要求开展投资业务的,应按约定要求参股基金管理机构进行调整;协调无效的,报经批准后,按约定从参股基金中退出,并追究有关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基金管理人应按月向基金决策执行委员会报送产业投促基金投资运作、资金使用等情况,并抄送相关部门;及时报告运作过程中的重大事件,并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4个月内提交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年度会计报表。

第二十九条 基金决策执行委员会在对产业投促基金监管决策时,应建立专家评审制度。由基金决策执行委员会按照不同决策事项,聘请产业专家及投资、管理、财务、法律等方面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对基金直接投资方案、跟进投资方案和规模较大的基金组建方案,以及基金管理人完成的尽职调查报告进行独立评审,向基金决策执行委员会提交评审意见。

第三十条 基金决策执行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对基金管理人履行职责情况和产业投促基金投资形成的资产进行日常监督,定期进行监督检查,并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基金运作情况进行审计。产业投促基金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

 

第六章 绩效评价

第三十一条 基金管理人按年度对引导基金政策目标实现程度、投资运营情况等开展评估,并形成书面报告报市国资委、市财政局。市国资委会同市财政局对自评报告进行审核,并向基金决策执行委员会报告。

第三十二条 对产业投促基金的考核除投资项目、投资额、投资收益、风险控制等内容外,还要综合考核产业投促基金的引导作用和放大效应、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升级、对所投产业的拉动效果等社会贡献指标。针对基金投资的长期性特点,确定适宜的考核周期,投资收益按照所参与基金的存续期进行综合考核。

第三十三条 产业投促基金原则上每年在审计后向基金管理人支付上一年度管理费,比例不超过阶段参股方式投资未退出本金和直接投资方式投资未退出本金之和的1%。参股管理机构根据基金协议或章程约定收取一定的管理费用,原则上不超过基金规模的2%/年。

第三十四条 基金绩效考核及尽职免责办法另行制定。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基金决策执行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法律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淮南市人民政府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