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库

市国资委市财政局关于转发省国资委省财政厅关于转发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国有企业商务招待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县(区)国资委(办)、财政局,各市属企业: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及省、市实施细则,现将省国资委、财政厅印发的《省国资委省财政厅关于转发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国有企业商务招待管理规定的通知》(皖国资分配202035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严格执行标准。依据国资发考分规202020号、皖国资分配202035号文件精神,参照《中共淮南市委办公室 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南市市属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淮办发201646号),结合我市实际,市属企业(含金融企业)商务宴请和赠送纪念品标准分别按每次人均不得超过300元(含酒水)、300元执行,不得超标准、超范围宴请和赠送纪念品。

二、严格规范管理。企业为接待对象出行提供车辆保障服务,应按照淮车改20191号文件要求,严格执行商务招待用车配置标准,规范内部决策程序,从严控制商务招待用车数量。商务宴请应当严格执行清单制度,履行审批程序,如实反映招待对象、招待费用等情况。商务招待费用应当及时结算,原则上以银行转账方式支付,不得以会议、培训、调研等名义虚列、隐匿商务招待费用。

三、严格落实监管责任。企业是商务招待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当切实完善内部控制体系,严格商务招待审批、报销、检查等关键环节,加强内部监督。商务招待经费应当按照规定通过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等形式定期公开,接受职工监督。对各类违规行为要予以严肃处理,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淮南市国资委

淮南市财政局

20201231日   

淮南市人民政府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