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的函
各相关单位:
按照市委、市政府对我市加强和改进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部署,我局草拟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现征求意见,请于2020年4月3日(星期五)下午下班前将反馈意见报送我局,逾期不报,视为同意。
联系人:郑义军 联系电话:0554-6667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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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市财政局
2020年3月29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实施意见
(征求意见稿)
近年来,我市高度重视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构建了管理制度体系,规范了资产配置、使用、处置等各环节管理,夯实了资产年报、信息系统等基础工作,有效提升了资产管理的质量和水平。但是,通过日常管理、监督检查及巡视巡察等发现,资产管理仍然存在一些较为突出的问题。为切实加强和改进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落实巡视巡察整改任务,更好地保障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有效运转和高效履职,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指导意见》(财资〔2015〕90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通知》(财资〔2018〕108号)、《安徽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省政府令第21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明确部门职责分工
(一)财政部门的综合管理职责。
财政部门应按照转变职能、简政放权的要求,强化和落实综合管理职责,完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和标准,健全资产整合、调剂、共享共用机制,建立资产共享共用与资产绩效、资产配置、单位预算挂钩的联动机制,不断完善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加强事中事后管理和监督检查。
(二)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职责。
主管部门应切实履行好本部门国有资产的主体管理职责及问题整改的主体责任,把资产管理放在与资金管理同等重要位置,切实加强本部门和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进一步强化资产配置、使用、处置和收益收缴等事项的审核审批和监督管理,按照规定编报本部门国有资产报告,有序做好国有资产占有、使用、处置等情况的公开工作。
(三)行政事业单位的具体管理职责。
行政事业单位应强化对资产管理的责任意识,落实单位主体责任,严格执行国有资产管理规定,做好资产配置、使用、处置、收益收缴等具体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单位资产日常管理、内部控制等制度,确保资产管理责任到人。强化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财务管理的有机融合,依托管理信息系统对资产实行动态监管,及时更新资产基础信息数据库,确保账账相符、账实相符、账卡相符。
二、夯实资产管理基础
(一)抓紧做好公共基础设施等资产登记入账和管理工作。各有关行政事业单位应按照“谁承担管理维护职责由谁入账”的要求,将公共基础设施、保障性住房、政府储备物资、文物文化等行政事业性资产登记入账,并按照《政府会计制度》进行核算,做到账实相符,确保资产信息的全面、准确和完整。各主管部门应做好公共基础设施等行政事业性资产年度报告编报工作,在摸清底数的基础上,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加强资产全生命周期管理。市财政局应逐步理顺公共基础设施等行政事业性资产管理机制,组织部门和单位做好制度建设、会计核算和资产报告等工作,确保各项管理工作及时到位。
(二)认真做好资产管理各项基础性工作。各行政事业单位应加强固定资产核算,依托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准确完整登记资产卡片信息,确保“一卡一物”、不重不漏,并定期清查盘点,及时处理资产盘盈、盘亏和资金挂账等事项。同时应加强流动资产、在建工程和无形资产管理,避免形成资金沉淀、在建工程长期不转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纳入账内核算等问题。建立和完善单位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部门之间的协同工作机制,及时对账,确保资产报表与会计账相关数据相一致。
(三)加快落实资产管理机构和管理力量。市财政局、各主管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应按照政府向同级人大常委会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的要求,明确工作任务,抓好贯彻落实,做好各项工作。各行政事业单位应在现有机构编制条件下明确专门负责资产管理的机构和人员,建立岗位责任制,切实将单位承担的资产管理主体责任落到实处,同时,应加强对单位资产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搭建学习交流平台,提高资产管理干部队伍的素质和能力。
三、规范资产管理环节
(一)资产配置。
1.新增资产配置应严格执行预算管理制度。
各行政事业单位根据实际需要,使用财政拨款收入和其他各类收入配置新增资产时,必须编制新增资产配置相关预算。各主管部门按精简节约、从严从紧的原则进行审核,确保做到以存量制约增量,以增量调整存量。经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市财政局审批。未经批准,不得列支配置。配置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资产,应严格按《政府采购法》及相关规定进行政府采购。
2.重大新增资产配置应履行相应审批手续。
市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配置审批,按《淮南市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实施办法》(淮办发〔2018〕55号)有关规定执行,其他事业单位办公用房参照执行。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的配置审批,按《中共淮南市委办公室、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公务用车购置(更新)、处置审批程序管理的通知》(淮办秘〔2018〕136号)有关规定执行。
3.新增资产配置应严格执行配置标准。
(1)通用设备、办公家具的配置,市级行政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应严格按《淮南市市级行政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家具配置标准(试行)》(淮财资〔2014〕229号)规定标准执行,其他事业单位可参照执行。
(2)车辆的配置,除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外,应严格按《淮南市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实施办法》(淮办发〔2018〕56号)规定标准执行。
(3)没有配置标准的,各行政事业单位应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原则,根据工作需要进行购置。
(二)资产使用
1.单位使用。
(1)建立健全单位内部管理制度。各行政事业单位作为国有资产管理的第一责任方,应建立健全单位资产保管、使用、维护等内部控制机制,依托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建立国有资产登记台账,加强国有资产财务核算,定期盘点清查,确保国有资产权属清晰、账实相符、账账相符、账卡相符。
(2)实行办公用房权属统一管理。市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技术业务用房以及集中办公区内各单位的办公用房、技术业务用房的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等不动产权利(以下统称办公房产权属),统一登记在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名下,实行集中统一管理。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等特殊情况的,经市机关事务管理局核准后可将办公房产权属登记在使用单位名下。因历史资料缺失、权属不清等无法登记的,由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协调有关部门进行权属备案,各单位不得自行处置。集中办公区外的市级党政机关所属垂直管理机构、派出机构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办公房产权属,应当登记在其行政主管部门名下。集中办公区外的市委、市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办公房产权属登记可参照执行。其他事业单位办公房产权属可登记在其主管部门名下,也可经主管部门批准后登记在各自名下,主管部门履行监管职责。
(3)探索建立共享共用和资产调剂机制。强化资产配置与资产使用、处置的统筹管理,探索建立长期低效运转、闲置资产的共享共用和调剂机制。各主管部门应推动所属单位间的共享共用和资产调剂,切实盘活资产存量,提高资产使用效率。坚决杜绝和纠正既有资产长期闲置,又另行租用同类资产的现象。市财政局应创造条件推动不同主管部门之间的共享共用和资产调剂。
2.出租出借。
(1)审批权限。
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出租,应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审批,不得出租。
市级党政机关(含所属垂直管理机构、派出机构、参公事业单位)闲置办公用房对外出租,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审批。
其他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房屋及构筑物、土地等不动产和其他闲置资产对外出租,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市财政局审批。
(2)公开招租。
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出租,应严格执行公开招租程序。招租前需进行资产评估,评估结果报市财政局核准或备案。
出租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的(含100平方米)或评估价在10万元以上的(含10万元),应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公开招租;
出租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下的或评估价在10万元以下的,由审批部门组织单位进行公开招租。其他闲置资产的出租,经评估后,参照以上标准执行。
(3)合同签订。
租赁合同按照《淮南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淮南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房产租赁合同书>的通知》(淮财资〔2013〕224号)中规定的合同文本格式进行签订,原则上一年一签,签订后报审批部门备案。
租赁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年,特殊经营需要的最长不超过5年。
3.对外投资和对外担保。
(1)行政单位不得用国有资产对外担保,不得以任何形式利用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对外投资,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应进行可行性论证,经主管部门同意后,由市财政局负责审核报批。
(三)资产处置
1.处置类别。
包括无偿转让、出售、置换、报损、报废和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2.审批权限。
(1)房屋及构筑物、土地等不动产。
市级党政机关闲置办公用房的出售、置换、报废等处置,由市机关事务管理局核准后申请,市财政局负责审核报批。经市政府同意后,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组织公开处置,市财政部门负责下达核销批复。其他不动产的处置,由主管部门核准后申请,市财政局负责审核报批。经市政府同意后,市财政局负责组织单位公开处置,并下达核销批复。
(2)车辆。
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的处置,按《中共淮南市委办公室、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公务用车购置(更新)、处置审批程序管理的通知》(淮办秘〔2018〕136号)有关规定执行。
(3)其他资产。
单项原值在5万元以上(含5万元)、批量原值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资产的处置,经主管部门同意后,由市财政局负责审核报批。单项原值在5万元以下、批量原值在10万元以下资产的处置,由主管部门负责审批,报市财政局备案。
(4)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
单笔在3万元以上(含3万元)货币性资产损失的核销,经主管部门同意后,由市财政局负责审核报批。单笔在3万元以下货币性资产损失的核销,由主管部门负责审批,报市财政局备案。
3.处置。
(1)市财政局应加强对行政事业单位报废资产处置活动的监督管理,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规范报废资产处置行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逐步实行报废资产集中统一处置。
(2)对于房屋及构筑物、土地、车辆及大型仪器设备等处置,应当按照规定程序进行资产评估,评估结果报市财政局核准或备案。评估后通过拍卖、招投标等公开交易方式处置,处置价格不得低于经核准或备案的评估结果。处置价格低于评估结果时,应当暂停处置,经主管部门报市财政局批准后,方可再处置。
(3)涉密资产应结合有关保密规定进行处置。
四、加强资产收益管理
资产处置收入、出租出借收入和对外投资收益等国有资产收益,是政府非税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市财政局、各主管部门应进一步加强对国有资产收益的监督管理,规范收支行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和出租收入,应当在扣除相关税费后及时上缴国库,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和国库集中收缴制度的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事业单位对外投资和出租出借收入,要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严禁形成“账外账”和小金库。
五、强化资产监督职责
(一)各主管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应加强对本部门、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国有资产管理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二)市财政局应加强对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监督检查,建立国有资产管理投诉举报制度,及时处理投诉举报,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并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规定进行处理。
(三)市纪检监察部门应加强对各单位执行国有资产管理制度情况的监督检查和巡察;市审计局应加强对国有资产各环节管理工作的审计监督,并将资产管理情况纳入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内容。对违反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的,依法依纪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实施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此前市委市政府及相关部门规定与本实施意见不一致的,以本实施意见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