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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市级执纪执法单位罚没物资处置管理工作的通知》修改意见的函

调查状态:已截止 征集时间:2020-04-20 00:00 截止日期:2020-04-24 00:00

关于征求《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市级执纪执法单位罚没物资处置管理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的函

各相关单位:

按照市委、市政府对我市加强和改进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部署,我局草拟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市级执纪执法单位罚没物资处置管理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征求意见,请于2020424日(星期五)下午下班前将反馈意见报送我局,逾期不报,视为同意。

联系人:郑义军    联系电话:0554-6667723

传真:0554-6661363

电子邮件:hnsczj2020@163.com

 

附件: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市级执纪执法单位罚没物资处置管理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市财政局

              2020417

 

 

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市级执纪执法单位罚没物资处置管理工作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市直有关部门、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对市级执纪执法单位罚没物资管理工作,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及《财政违法处罚处分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427号)、《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省级有关执纪执法单位没收违法所得财物财政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财政法〔2009375号)、《安徽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的市级执纪执法单位,是指按照现行法律、法规等规定,具备执纪执法权的市级部门、单位,主要包括市纪委监委、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市场监管局等。

二、市级执纪执法单位在办案时依纪依法没收、追缴的物品和暂时扣押、查封的涉案物品,由执行收缴或扣押的执纪执法单位进行保管并登记造册,并列财物清单报市财政局备案。案件需要移交其他部门办理的,随案件移交物资清单,实物仍由原收缴单位保管。

三、本通知所称的罚没物资,是指市级执纪执法单位在办理各类案件时依纪依法没收、追缴的财物,以及暂时查封或扣押的涉案款物,且经过一定程序裁决后(即结案后),被确认为违法所得或赃款赃物的各类物资。办案过程中的暂扣物资不属于罚没物资。

四、罚没物资的处置形式,主要包括公开拍卖、收购、专管处理、销毁等。根据不同性质和用途,按以下类别处理:

(一)一般性物品(含不动产),在结案后一个月内由物资保管的市级执纪执法单位委托有资质的拍卖机构公开拍卖。

对国家规定需有特许使用、生产、经营权的物品,并确定为不宜拍卖的,通过有关部门技术鉴定、质量认证、价格评估后,按国家有关规定管理和使用。

(二)易腐烂物品和鲜活品,经检验检疫部门检验检疫合格的,由市级执纪执法单位委托有资质的拍卖机构公开拍卖或直接送有关经营(使用)单位收购。

(三)值易耗品(市场评估总价值在2000元以下),由市级执纪执法单位送有关经营(使用)单位收购。

(四)文物、枪支、弹药、毒品、药品、野生动物及其他禁止流通的易燃、易爆危险品等物品,由市级执纪执法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交由专管机关单位处理。

(五)非法书籍、光碟、录音带、录像带、吸毒用具等物品,以及无使用价值的假冒伪劣物品,由市级执纪执法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销毁。

(六)确有使用价值且不存在安全隐患的假冒物品,除按规定必须销毁以外,可对物品进行拆件、分解及去除非法标识等技术处理后,由市级执纪执法单位委托有资质的拍卖机构公开拍卖或送有关经营(使用)单位收购。

五、公开拍卖的罚没物资,拍卖前应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评估公司进行评估。起拍价不得低于评估价。如出现流拍需降价拍卖,由处置单位参照《安徽省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报市政府审批。经市政府同意后,方可降价拍卖。每次降价幅度原则上不超过上一次流拍价的10%。二次降价流拍后,由处置单位请示市政府,经同意后方可重新进行评估和拍卖。

六、罚没物资处置后,市级执纪执法单位取得的变价收入应按照“谁查处、谁上缴;谁没收、谁上缴”的原则,及时、足额上缴市财政,按非税收入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七、市财政局负责提供市级执纪执法单位处置罚没物资所需的非税收入票据,保障处置过程中的评估等各项税费支出,并做好罚没物资处置工作的指导配合。

八、市级执纪执法单位对罚没物资应加强管理,根据《政府会计准则制度》建立台账,并定期向市财政局报备。

九、对罚没物资保管、处置过程中存在的不当行为,由相应部门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十、本通知由市财政局负责具体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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