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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淮南市政府性投资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调查状态:已截止 征集时间:2023-02-09 00:00 截止日期:2023-02-14 00:00

市直有关单位:

为加强市级政府性投资基本建设项目管理,进一步规范竣工财务决算办理程序,明确各部门(单位)职责,市财政局起草了《淮南市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请认真研究,于2月13日前将反馈意见书面(盖章)反馈市财政局,无意见也请反馈。

 

联系人:金庆

联系方式:0554-6667175

邮箱: 282052178@163.com


                                                               淮南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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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市政府性投资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范市级政府性投资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核批复程序和行为,加强财政资金使用监管,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81号)、安徽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16〕1139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级政府性投资基本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市级行政事业单位使用财政资金的基本建设项目,以及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使用财政资金的非经营性项目和使用财政资金占项目资本比例超过50%的经营性项目。

国防类项目、使用外国政府及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等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于省级以上投资的水利、交通等行业基本建设项目,按照上级行业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市级政府性投资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核批复范围划分如下:

(一)市财政部门直接批复的范围

1.市级主管部门本级投资额在3000万元(不含3000万元,按完成投资口径)以上的项目决算。

2.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使用财政资金的非经营性项目和使用财政资金占项目资本比例超过50%的经营性项目决算。

(二)市级主管部门批复的范围

1.主管部门二级及以下单位的项目决算。

2.主管部门本级投资额在3000万元(含3000万元)以下的项目决算。

第四条  市级主管部门批复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市财政部门备案(批复文件抄送市财政部门),并按要求向市财政部门报送年度汇总报表。

第二章  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编制及申报

第五条  项目完工可投入使用或者试运行合格后3个月内,项目建设单位应当负责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特殊情况确需延长的,中小型项目不得超过2个月,大型项目不得超过6个月。

第六条  项目建设单位,以投资主管部门立项批复或概算批复的单位为准。在协商一致的情况下,项目建设单位可委托项目代建单位或财务总体核算单位编报竣工财务决算。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编制的时限要求、账务处理、编制依据、主要内容等,按照《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未经批复前,项目建设单位一般不得撤销,项目负责人及财务主管人员、重大项目的相关工程技术主管人员、概(预)算主管人员一般不得调离。

确需撤销项目建设单位和调离项目负责人、财务人员及相关工程技术主管人员的,需报经项目主管部门同意,同时,项目有关财务资料应当转入其他机构承接、保管,项目有关人员应当继续承担或协助做好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相关工作。

第八条  按照“先审核后批复”原则,市级主管部门、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市级二级及以下单位等申报单位(以下简称申报单位)向市财政部门、市级主管部门等批复部门(以下简称批复部门)申报批复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申报单位可以委托有资质的评审机构进行评审或者商请审计部门开展审计,并对项目情况的真实性和申报资料的完整性负责。已经审计部门全面审计的项目决算,可不再委托评审机构组织专门审核。

具体组织审核分工如下:

(一)市直相关部门及其下属机构实施的项目,由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审核;

(二)市重点局实施的项目,由委托建设的相关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审核;

(三)市建发控股集团、市产发控股集团作为代建单位实施的项目,由委托其代建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审核,直接实施的项目由市国资委负责组织审核;

(四)市交通控股集团作为建设单位实施的项目,由市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审核;

(五)市淮粮控股集团作为建设单位实施的项目,由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局负责组织审核;

(六)其他决算审核单位不明确的,由市财政局研究确定,如争议较大,报市政府确定。

第九条  申报单位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实施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评审的,评审机构需具备相关资质及专业能力。                                                                                                                                                                                                                                                                                                                                                                                                                                                                                                                                                                                                                                      

第十条  评审机构评审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应当重点审查以下内容:

(一)项目是否按照批准的概(预)算内容实施,有无超标准、超规模、超概(预)算建设现象;

(二)项目建设是否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是否符合国家有关建设管理制度要求等;

(三)项目形成资产是否全面反映,计价是否准确,资产接受单位是否落实;

(四)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历次检查和审计所提的重大问题是否已经整改落实;

(五)项目资金是否全部到位,核算是否规范,资金使用是否合理,有无挤占、挪用现象;

(六)工程价款结算是否准确,是否经具备造价资质的社会中介进行审核,是否按照合同约定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有无多算和重复计算工程量、高估冒算建筑材料价格现象;

(七)待摊费用支出及其分摊是否合理、正确;

(八)待核销基建支出和转出投资有无依据,是否合理;

(九)尾工工程及预留费用是否控制在概算确定的范围内,预留的金额和比例是否合理;

(十)竣工财务决算报表所填列的数据是否完整,表间勾稽关系是否清晰、正确;

(十一)决算的内容和格式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十二)决算资料报送是否完整、决算数据间是否存在错误;

(十三)其他应当重点审查的内容。

第十一条  评审结论应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确认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完成投资、形成的交付使用资产、资金来源及到位构成,核销基建支出和转出投资等;

(二)确认投资审减(增)金额和理由、项目结余资金和构成,并提出处理建议等;

(三)确认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核表(项目概况表、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表、资金情况明细表、交付使用资产总表、交付使用资产明细表、待摊投资明细表等);

(四)评审过程中发现的需要列明的问题和评审意见等。

第十二条  申报单位应当对评审机构的评审报告进行审核,对评审报告内容简单、附件不完整、事实反映不清晰且未达到决算批复相关要求的,不得报送批复部门。申报单位可对评审机构的工作质量实行报告审核、报告质量评估和质量责任追究制度。

第十三条  受委托评审机构应遵循依法、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项目建设单位等和个人可对评审机构评审过程中的违法行为进行举报。审核批复部门对评审机构实行“黑名单”制度,完成质量差、效率低的评审机构3年内不再委托其业务。

第三章  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核

第十四条  批复部门审核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应以国家有关规定及批准的项目概算为依据进行核定,主要是对申报单位提供的项目建设单位决算报告、审计部门审计报告或评审机构评审报告等资料进行比对、分析、判断。批复部门认为必要时,可以聘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协助进行审核。

批复部门主要从政策性审核、技术性审核两方面开展审核。具体审核内容及要求按照《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批复部门政策性审核主要审核以下内容:

(一)条件和权限审核

1.审核项目是否在本部门批复范围内。对不属于本部门批复范围内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予以退回。

2.审核项目是否已办理竣工验收手续。对未办理竣工验收手续或尾工工程超过5%的项目,予以退回。

(二)资料完整性审核

1.审核项目是否根据我市现行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制度,经审计部门审计或经评审机构评审,是否附有完整的审计报告或评审报告。未履行审计、评审程序以及未提供完整报告的,予以退回。

2.审核决算报表、报告说明书等决算报告资料是否按要求编制,项目有关资料复印件是否清晰、完整。决算报告资料报送不完整的,通知限期补报有关资料,逾期未补报的,予以退回。

第十六条  批复部门技术性审核主要审核以下内容:

(一)审计部门出具审计报告的项目,批复部门重点审核数据勾稽对应关系。

(二)评审机构出具评审报告的项目,批复部门重点审核项目核算管理和资金管理、概(预)算执行情况等,根据需要也可以审核基本建设程序执行、建设过程管理等情况。

第十七条  批复部门审核发现存在以下问题或情形的,批复部门应要求申报单位限期整改,逾期整改不到位的,予以退回:

(一)项目不具备竣工财务决算条件的;

(二)审计部门已出具或应出具审计报告,但提供评审机构评审报告的;

(三)存在超标准、超规模、超概算等情形问题,未按照《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南市政府性投资建设工程实施阶段全过程造价管理办法的通知》(淮府办〔2022〕17号)等有关规定办理的;

(四)决算报表填列的数据不完整、存在较多错误、表间勾稽关系不清晰、不正确,以及决算报告和报表数据不一致的;

(五)项目存在挤占、挪用项目建设资金,待核销基建支出和转出投资无依据、不合理等问题的;

(六)审计报告、评审报告或有关部门历次核查、稽查和审计所提重大财务问题未整改或整改落实不到位的;

(七)存在其他影响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核批复等重要事项的。

第十八条  批复部门审核发现存在以下问题或情形的,批复部门应在批复前,征求或转交有关部门处理:

(一)存在招投标、现场管理等涉及行业主管问题的,转交行业主管部门处理;

(二)存在违法违纪问题的,依法移交有关机关处理;

(三)存在其他涉及有关单位问题的,征求或转交有关单位处理。

第四章  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批复

第十九条  已经审计部门审计或评审机构评审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批复部门审核未发现较大问题,项目建设程序合法、合规,报表数据正确无误,评审报告内容详实、事实反映清晰,符合决算批复要求的,批复部门可根据审计部门审计意见和评审机构评审结论审核后批复。

第二十条  经审计部门审计或评审机构评审,但存在审计部门、评审机构与申报单位、项目建设单位就审计意见、评审结论存在意见分歧的,或存在审减(增)项目建设投资的,原则上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经审计部门审计的,按审计部门审计意见,予以批复;

(二)经评审机构评审的,在征求申报单位、项目建设单位,或项目主管部门(立项单位)、项目概算批复部门等部门(单位)意见后,予以批复。

第二十一条  批复部门批复项目竣工财务决算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批复确认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完成投资、形成的交付使用资产、资金来源及到位构成,核销基建支出和转出投资等;

(二)批复确认项目结余资金、决算评审审减(增)资金,并明确处理要求;

(三)要求申报单位或项目建设单位按照批复及基本建设财务会计制度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资产移交和产权登记相关手续,加强对固定资产和财务档案资料的管理,更好地发挥项目投资效益;

(四)批复披露项目尚未整改到位的主要财务问题,并提出整改时限要求;

(五)其他应当批复确认的内容和应当批复披露的问题。

第二十二条  根据项目批复确认投资额,存在资金结余的项目,按投资来源比例归还投资方,涉及的财政资金按要求上缴财政;存在资金缺口的项目,要求申报单位督促项目建设单位尽快落实资金来源。

项目财政结余资金应当在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3个月内,按照预算管理制度有关规定上缴财政。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批复前,应确认是否已按规定上缴。未上缴的,应在批复文件中要求其限时缴回,并指出其未按规定及时缴回的问题。

第二十三条  批复部门应对其批复的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执行情况实施监督。市财政部门会同市级主管部门做好全市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核批复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可对市级主管部门批复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实行抽查制度。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本级建设工程项目,各县区(园区)可另行制定本地区审核批复办法。

第二十五条  市级主管部门可依据本办法执行,或按照本部门或行业实际情况进一步细化操作规程,并报市财政部门备案。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执行中如遇上级政策文件调整的,以上级政策文件为准。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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