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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的函

调查状态:已截止 征集时间:2024-08-14 00:00 截止日期:2024-08-19 00:00

县(区)人民政府各市直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的意见》(国发〔2024〕2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的实施意见》(皖政〔2024〕40号),进一步加强我市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工作,更好发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功能作用,我局组织起草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现征求各单位意见,请于8月19日下午17:00前将修改意见(加盖公章)邮箱反馈我委。

 

联系人:孔德智

电话:0554-6667034  

邮箱:hngzwzcpj@163.com

         

                                    2024年8月14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

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国有企业

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的意见》(国发〔2024〕2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的实施意见》(皖政2024〕40)进一步加强我市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工作,更好发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功能作用,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着力推动高质量发展,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加快建设“七个强市”奋斗目标,按照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以及健全管资本为主的国有资产监管体制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扩大实施范围,强化功能作用,健全收支管理,提升资金效能“十四五”末,全市各级基本形成全面完整、结构优化、运行顺畅、保障有力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体系。

二、完善国有资本收益上交机制

(一)扩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覆盖范围。各县(区)要有序扩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实施范围,逐步实现国有企业应纳尽纳。政府授权的机构(部门)等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即一级企业),应按规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国有资本收益包括国有独资企业和国有独资公司应交利润、国有控股和参股企业国有股股息红利、国有产权转让收入、企业清算收入等。在开展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改革工作的基础上,加快推进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所办一级企业按规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凭借国家权力和信用支持的金融机构所形成的资本和应享有的权益,纳入国有金融资本管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健全国有独资企业和国有独资公司收益上交机制。国有独资企业和国有独资公司以年度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基础,依法扣除以前年度未弥补亏损、提取的法定公积金等后,按一定比例计算上交收益。各县(区)政府要根据行业、企业类型等,兼顾企业发展和收益分配,分类分档确定有独资企业和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收益上交比例,并健全动态调整机制。上交比例需要作出调整的,由本级财政(国资)部门会同相关管理部门提出建议,报本级政府批准后执行。新增企业适用的上交比例,由本级财政(国资)部门商有关单位审核确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其规定执行。

(三)优化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利股息上交机制。财政(国资)和相关管理部门要支持国有控股、参股企业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建立健全分红机制,强化对国有资本权益的维护在研究提出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利润分配意见时,应当统筹考虑国有经济布局优化和结构调整总体要求,企业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财务状况、发展规划以及其他股东意见等,利润分配原则上不低于同类国有独资企业和国有独资公司收益上交水平。财政(国资)和相关管理部门应督促国有控股企业依法及时制定利润分配方案,股东(大)会审议决定上年利润分配方案的时间原则上不晚于当年9月底,利润分配方案通过后,企业应及时按规定上交国有股股息红利。

(四)规范国有产权转让、企业清算收益上交机制。国有产权转让收入反映财政(国资)和相关管理部门转让其持有的企业国有产权、股权(股份)获得的收入,不得将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担保和处置收入等作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企业清算收入反映国有独资企业清算收入,以及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股权(股份)分享的公司清算收入。国有产权转让、企业清算事项发生后,财政(国资)和相关管理部门应及时组织开展相应国有资本收益申报和上交工作。

(五)强化国有资本经营收入预算编制管理国有资本经营收入预算包括本年收入、上一年度结余和转移支付收入等。本年收入预算要根据纳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覆盖范围的企业年度盈利、国有产权转让、清算情况等,结合国有资本收益收取政策合理测算。国有企业要确保利润数据真实可靠,按照政策规定免交收益的应当零申报。划转充实社保基金的国有资本,其收益不纳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按照国务院关于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有关规定及省、市相关要求执行。

三、提升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效能

(六)优化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结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安排要切实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增强对国家重大战略及省、市重点工作的财力保障。扣除按规定安排调入一般公共预算统筹用于保障和改善民生的资金外,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范围依据国家宏观经济政策以及不同时期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任务等统筹安排确定。

强化国有资本经营支出预算编制管理。国有资本经营支出预算包括本年支出、对下级政府特定事项的转移支付、调出资金和年终结余等。国有企业可根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重点支持方向和企业发展需要,向财政(国资)和相关管理部门申报项目和资金需求。各县(区)要严格落实零基预算改革要求,加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项目管理,坚持政策导向,加强沟通协调,区分轻重缓急,提升项目和资金安排的科学性、有效性和精准性。

(八)严格国有资本经营支出预算执行。强化预算约束,严禁超预算或者无预算安排支出。资金拨付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资本性支出应及时按程序用于增加资本金,严格执行企业增资有关规定,落实国有资本权益,资金注入后形成国家股权和企业法人财产,由企业按规定方向和用途统筹使用,一般无需层层注资,确需收回的依法履行减资程序。费用性支出要严格按规定使用,结余资金主动交回财政。

(九)加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绩效管理。建立健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全过程绩效管理机制,加强重大支出政策事前绩效评估强化绩效目标管理,实施绩效运行监控,开展支出项目绩效评价,加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鼓励具备条件的县(区)探索开展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整体绩效评价,重点关注落实国家战略情况、支出结构、政策效果等,全面提升政策效能和资金效益。

四、完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基础管理工作

(十)加强国有企业名录管理。各级财(国资)部门汇总建立纳入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覆盖范围的国有企业名录,为收支预算测算提供有效支撑。财政(国资)和相关管理部门应当定期统计所出资企业的数量、资产权益、损益等情况,建立所管理国有企业名录,名录发生变更后及时报本级财政(国资)部门。

(十一)提高预算编报质量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应当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不列赤字。各县(区)要严格执行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等规定,细化完善预算编报,提高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编制质量。提交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的预算草案中,收入预算应按行业或企业编列,并说明企业上年总体经营财务状况;支出预算应按使用方向和用途编列,并说明项目安排的依据和绩效目标。

(十二)加强预算执行和监控各级财政(国资)部门要会同相关管理部门,建立健全国有资本经营收益申报、审核、收缴工作机制,对本级国有企业申报的国有资本收益按规定严格审核,确保应收尽收。对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动态监控和监督检查,要加强国有资产经营预算与国有资产报告的衔接,主动接受人大和审计审查监督。

五、组织实施

(十三)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各国有企业要把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贯穿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全过程和各方面,充分认识进一步加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的重要意义,要将完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纳入重要议事日程。

(十四)落实工作责任财政(国资)部门要切实履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和指导职责,组织做好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草案编制、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等工作;相关管理部门作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单位,要组织和监督所监管企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向财政(国资)部门提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根据预算管理要求和财政部门下达的预算控制数合理细化预算,加强对其出资企业资金使用、决算的审核监督。国有企业要严格按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要求,及时、足额申报和上交收益,实事求是提出支出需求,依法依规使用资金。

(十五)健全保障机制。财政(国资)和相关管理部门、国有企业要健全内部工作机制,提高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水平。强化信息技术支撑,推进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建设,完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制、预算执行、绩效管理、信息统计等各项功能。加大政策宣传和业务培训力度,提高有关工作人员的政策水平和业务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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