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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表水断面生态补偿办法》修订印发

发布日期:2024-04-16 17:24   作者:姜超    来源:市财政局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科     阅读: 字体: [ 大 ]  [ 小 ]

为优化我市水生态补偿机制,市财政局会同市生态环境局修订印发《地表水断面生态补偿办法》,进一步激励约束各县区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水环境质量的管理职责,强化水环境目标管理,改善我市水环境质量,2023年8个国考断面全部达到优良。

一是严格奖惩明确导向。“谁超标、谁赔付,谁保护、谁受益”为原则,将纳入国家、省考核的地表水断面作为补偿对象,实行月度补偿和年度补偿相结合的补偿机制。将引江济淮工程(安徽段)输水干线沿线跨界断面纳入补偿范围,强化对江淮运河水源安全的保障。

二是科学依据分类补偿。以地表水断面水质的监测结果作为污染赔付和生态补偿金额确定的依据,根据高锰酸盐指数、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四项污染物指标,科学测算补偿指数,作为补偿资金分配依据,对水质提升断面予以奖补激励,对水质超标断面进行资金扣罚,实施奖惩结合的纵向补偿。

三是按月通报,适时清算。市财政局每月各补偿断面的污染赔付和生态补偿金额计算数据向各县区人民政府通报,同时向社会公布;通过年终结算、直接收缴或支付等方式,对断面的污染赔付金和生态补偿金进行清算。

四是加强监管,严格执法。办法明确补偿断面出现人为干扰监测站点(断面)事件时,不予发放事件所在县区当年生态补偿金正常收缴超标补偿金,以加强对人为干扰监测数据行为的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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