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财政局淮南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落实省政府加强疫情防控加快推进企业复工复产有关政策措施减免中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房租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
市直有关部门、单位:
为贯彻落实好《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皖政办明电〔2020〕6号)中的行政事业单位房产租金减免政策,现结合我市实际,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政策适用范围。将房屋出租给中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的市直行政事业单位。
二、出租房屋范围。市直行政事业单位所有或虽未办理权属登记但实际占有、使用和管理,并对外出租的办公用房、经营性用房和场地等各类房产。
三、租金减免对象。承租市直行政事业单位房产的中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出租单位应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 》(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的中小微企业标准,对承租企业进行资格确认。
四、租金减免时段。免收2020年2月、3月和4月的租金。
五、简化办理程序。对符合减免条件的,出租单位向承租方出具减免证明,租金减免后承租方主要负责人在减免证明上签字确认(承租企业需加盖单位公章)。
六、灵活减免方式。已支付租金的,承租方凭减免证明可以在下一年度租金中予以扣减。未支付租金的,直接从本年度租金中予以扣减。
七、及时报送减免情况。各有关部门应建立动态管理机制,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每周四前将本部门所属单位租金减免政策执行情况按附表格式填列后,依据淮财资〔2020〕32号文件有关规定,报至相应审批部门(市财政局或市机关事务管理)。并于4月底前,将本部门所有租金减免情况按附表格式汇总后,报至相应审批部门,减免证明复印件一并报送备案。
八、做好政策落实工作。各有关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加强对所属单位的监督指导。各单位要对减免政策及时宣传到位,加快落地实施。市财政局、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将根据淮财资〔2020〕32号文件分工规定,对政策执行情况进行全面监督。
九、本通知由市财政局、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具体解释。联系人:郑义军(市财政局)、范明星(市机关事务管理局),电话:6667723、6678536。
市财政局
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2020年3月16日
附件: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减免租金政策执行情况表
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减免租金政策执行情况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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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部门: (签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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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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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单位 |
租赁单位 |
出租房屋坐落,坐落,坐落 |
出租年限 |
出租面积 |
原出租金额 |
减免金额(2、3、4月)合计 |
备 注 |
行政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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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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