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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国资委关于印发《淮南市市属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属国有企业:

    《淮南市市属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办法》已经市国资委2020年第31次局长办公会通过并报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审核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市国资委

  20201229 

    

淮南市市属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建立健全与劳动力市场基本适应、与企业经济效益和劳动生产率挂钩的工资决定和正常增长机制增强企业活力和竞争力促进企业实现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国务院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意见》(国发〔201816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实施意见》(皖政〔201919号)和国家、省、市有关收入分配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属企业是指淮南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工资总额是指市属企业在上一个会计年度内直接支付给本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

第四条  市属企业工资总额实行预算管理企业每年度围绕发展战略根据国家和省、市收入分配宏观政策要求依据生产经营目标、经济效益情况综合考虑劳动生产率、人工成本投入产出效率、职工工资水平市场对标和人力资源管理要求等情况在合理预测、科学决策基础上依法编制工资总额年度预算方案并且严格执行和有效控制

第五条  工资总额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市场化改革方向实行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企业工资分配制度发挥市场在国有企业工资收入分配中的决定性作用健全工资能增能减的市场化激励约束机制完善工资分配的市场化对标机制优化人工成本调控管理体系

(二)坚持效益导向原则按照质量第一、效益优先的要求建立健全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劳动生产率同向联动机制不断优化人工成本投入产出效率充分调动职工创效积极性和主动性持续增强企业活力

(三)坚持维护分配公平健全体现国有企业特点的工资分配机制切实做到既有激励又有约束、既讲效率又讲公平合理调节行业间、企业间、企业内部不同职工间的收入分配关系完善规则统一、程序规范、分配公正的工资分配制度

(四)坚持分级分类管理完善出资人依法调控与企业自主分配相结合的工资总额分级管理体制市国资委以管资本为主调控市属企业收入分配总体水平企业依法依规行使内部薪酬分配权根据市属企业的功能定位、发展目标以及行业特点分类实施差异化的工资总额管理方式和决定机制

(五)坚持促进改革发展加大工资分配对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等工作的支持力度积极探索工资总额管理新机制发挥工资分配对转变发展方式、提高发展质量、变革发展动能的引领带动作用促进企业提升经济效益实现国有资本保值增值

(六)坚持规范分配秩序落实企业内部分配主体责任完善内部分配制度深化企业内部三项制度改革推动构建企业劳动用工和收入分配内部市场化管理机制加强收入分配监督检查强化事前引导、过程监控和事后监督确保实现权责对等监管到位

 

第二章 工资总额基础管理

 

第六条  市属企业应当按照上下结合、分级编制、逐级汇总的程序依据出资关系层层组织做好各级所出资企业的年度工资总额预算编制工作年度工资总额预算编制范围原则上应与上年度财务决算合并报表范围保持一致

第七条  市属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管理指标由经济效益预算指标和工资总额预算指标构成

经济效益预算指标由能够全面反映企业综合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指标构成经济效益预算指标参照市属企业全面预算、业绩考核指标设置突出利润指标经济效益预算指标目标值要在与国内外同行业优秀企业横向对标、与企业历史最好业绩指标和战略规划业绩指标进行纵向对标的基础上合理确定

工资总额预算指标由工资总额预算基数和预算增减两部分构成;预算增减包括因效益变动、规模性增减人员、政策性调整等增减工资总额

第八条  市属企业工资总额预算基数以市国资委清算确定的上年度工资总额为基础剔除清算认定的超提超发工资部分以及其他一次性调整因素后确定对于新组建企业可按照同级同类国有企业职工平均工资和实有职工人数合理确定工资总额预算基数经济效益预算指标基数按照上年度经审计的企业财务决算报表反映的效益指标完成值确定

第九条  合理确定工资总额预算周期市属企业工资总额预算一般按单一会计年度进行管理对行业周期性特征明显、经济效益年度间波动较大或存在其他特殊情况的企业工资总额预算可探索按周期进行管理周期最长不超过三年周期内的工资总额增长应符合工资与效益联动的要求

 

第三章 工资总额分级管理

 

第十条  市国资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履行出资人职责制定所监管市属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制度实行企业工资总额预算备案制或者核准制管理对市属企业工资总额预算执行情况进行清算依法调控市属企业收入分配总体水平

第十一条  市属企业应履行工资总额管理主体责任依据本办法要求组织制定本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实施办法完善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工作制度和组织体系健全企业工资总额增长与经济效益紧密挂钩、同向联动机制市属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实施办法应报经市国资委同意

第十二条  市属企业董事会应依照法定程序决定工资分配事项加强对工资分配决议执行情况的监督市属企业在经备案或核准的工资总额预算内依法依规自主决定内部工资分配调整优化收入分配结构合理拉开收入分配差距调整不合理过高收入

第十三条  市属企业应当制定完善集团总部职工工资总额管理制度根据人员结构及工资水平的对标情况总部职工平均工资增幅原则上在低于本企业全部职工平均工资增幅的范围内合理确定 

 

第四章 工资总额分类管理

 

第十四条  根据企业功能定位、行业特点以及承担任务的不同对企业工资总额实行分类管理科学设置企业工资效益联动指标突出经营业绩考核重点工效联动指标原则上不超过2联动指标确定后一般3年内保持不变

第十五条  商业一类企业工资总额预算原则上实行备案制管理其中未建立规范董事会、法人治理结构不完善、内控机制不健全、工资分配存在重大违规行为的企业经市国资委认定实行核准制管理职工工资总额主要与反映经济效益、国有资本保值增值和市场竞争力指标挂钩在利润总额(或净利润)、经济增加值、净资产收益率、人均利润、人均经济增加值、人工成本利润率等指标中选取职工工资水平根据企业经济效益和市场竞争力结合市场或行业对标科学合理确定

第十六条  商业二类企业工资总额预算原则上实行核准制管理其中法人治理结构健全、三项制度改革到位、收入分配管理规范的企业经市国资委同意可实行备案制管理职工工资总额主要与反映经济效益、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战略性新兴产业培育、重大战略任务完成等指标挂钩在利润总额(或净利润)、营业收入、任务完成率、人均利润、人工成本利润率等指标中选取职工工资水平根据企业在国民经济中的作用、贡献和经济效益结合所处行业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

第十七条  公益类企业工资总额预算实行核准制管理职工工资总额主要与反映成本控制、产品服务质量、营运效率和保障能力等情况的指标挂钩兼顾体现经济效益和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情况的指标在营业收入、利润总额或净利润、目标任务完成率、成本控制额、人均营业收入、人工成本利润率等指标中选取职工工资水平根据公益性业务的质量和企业经济效益状况结合收入分配现状、所处行业平均工资等因素合理确定

第十八条  开展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或者混合所有制改革等试点的市属企业按照国家和省、市收入分配相关政策要求根据改革推进情况经市国资委同意可以探索实行更加灵活高效的工资总额管理方式

第十九条  实行工资总额预算备案制管理的市属企业 依照经市国资委同意的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实施办法科学编制年度工资总额预算方案并组织实施市国资委对其年度工资总额预算进行备案管理实行工资总额预算核准制管理的市属企业根据市国资委有关制度要求科学编制年度工资总额预算方案报市国资委核准后实施

 

第五章  工资总额决定机制

 

第二十条  按照效益增工资增效益降工资降同向联动原则综合考虑劳动生产率提高和人工成本投入产出率、职工工资水平市场对标等情况结合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发布的工资指导线和工资增长调控目标合理确定企业年度工资总额及增长或下降幅度

(一)企业经济效益增长的当年工资总额增长幅度可在不超过经济效益增长幅度范围内确定其中当年劳动生产率未提高的上年人工成本投入产出效率低于行业平均水平的商业一类企业上年职工平均工资超过全国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3倍、商业二类企业超过2倍、公益类企业超过1.5倍的当年工资总额增长幅度不超过同期经济效益增幅的80%

(二)企业经济效益下降的除受政策调整等非经营性因素影响外当年工资总额原则上相应下降其中当年劳动生产率未下降的、上年人工成本投入产出率优于行业平均水平或者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水平未达到全国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80%当年工资总额下降幅度在经济效益降幅的10%-50%范围内确定

(三)企业经济效益增长幅度不高但存在经济效益增量高于工资总额增量等价值创造能力明显提升情形的参考企业功能定位和其他联动指标完成情况工资总额适度调增

第二十一条  市国资委依据有关规定参照全市企业工资指导线、非竞争类国有企业工资增长调控目标对工资总额增减进行适度调控

(一)市属企业工资总额增长上限应当根据企业年度经济效益、行业内部分配关系、职工工资分配现状、企业工资指导线等情况予以适度调控主业不处于充分竞争行业和领域的企业上年职工平均工资达到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规定的调控水平及以上的当年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不得超过工资增长调控目标

(二)剔除受政策调整等非经营性因素影响企业未实

现国有资本保值增值工资总额不得增长或者适当下降其中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未达到90%当年工资总额降幅不低于5%亏损企业实现减亏的工资总额可视减亏情况适度增长但增幅最高不得超过全市企业工资指导线基准线

第二十二条  工资总额在预算范围不发生变化的情况下原则上增人不增工资总额、减人不减工资总额但出现以下情形的可以合理增减工资总额

(一)发生兼并重组或关闭退出、新设企业或机构、新

建项目、增加生产线等情况而规模性增减人员的

(一)退役军人安置等政策性增人因素的

(三)预算年度内职工人数增加但劳动生产率保持不下降且人工成本投入产出效率明显优于行业平均水平的合理增加工资总额

第二十三条  对市属企业承担国家和省、市重大专项任务、实施重大科技创新活动、引进的高科技高技能型人才、推动重大改革举措等特殊事项的市国资委可依据国和省、市收入分配政策研究工资分配支持措施推动企业凝聚改革发展动力集聚创新人才实现高质量发展

 

第六章 工资总额管理程序

 

第二十四条  市属企业应按照国家收入分配政策规定和市国资委有关要求编制工资总额预算方案工资总额预算方案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于每年4月底前报市国资委备案或者核准

市属企业工资总额预算方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上年度生产经营和经济效益完成情况、人工成本投入产出等情况工资总额预算执行情况、职工工资水平变动情况以及编制说明

(二)预算年度生产经营和经济效益、人工成本投入产出等预测情况工资总额预算安排情况、职工工资水平预算变动情况以及编制说明

(三)工资总额预算编制特殊事项说明

预算年度企业集团总部人员配备编制情况作为市属企业总部申报说明材料与工资总额预算方案一并报市国资委

第二十五条  市国资委建立市属企业工资总额预算动态监控制度对市属企业工资总额发放情况、经济效益与人工成本投入产出等指标定期进行跟踪监测并将监测和评估结果及时反馈市属企业督促市属企业加强预算执行情况的监督和控制

第二十六条  市属企业应当严格执行经市国资委备案或者核准的工资总额预算方案逐级落实预算执行责任确保年度经济效益目标和工资总额预算目标的实现

第二十七条  市属企业工资总额预算方案在执行过程中出现以下情形之一导致预算编制基础发生重大变化可以申请对工资总额预算进行调整

(一)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发生重大调整

(二)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

(三)企业发生分立、合并等重大资产重组行为

(四)其他特殊事项

市属企业工资总额预算调整情况经履行企业内部决策程序后于每年10月报市国资委复核或者重新备案

第二十八条  市国资委对市属企业工资总额预算执行情况进行清算评价市属企业应当于每年4月向市国资委提交上年度工资总额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市国资委依据经审计的财务决算数据参考企业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完成情况对市属企业工资总额预算执行情况进行清算和分析评价出具清算评价意见

 

第七章 企业内部分配管理

 

第二十九条  市属企业应持续深化企业内部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建立健全职工薪酬市场对标体系构建以岗位价值为基础、以绩效贡献为依据的薪酬管理制度坚持按岗定薪、岗变薪变通过集体协商等形式合理确定各类人员薪酬水平工资总额预算增量应向关键岗位、生产一线岗位和紧缺急需的高科技、高技能型人才倾斜确保能够有效吸引、激励和留住关键人才

第三十条  市属企业应建立健全全员绩效考核制度工资分配与个人工作业绩和实际贡献紧密挂钩做到考核科学合理、分配公平公正、工资能增能减坚持按劳分配原则统筹处理好资本、技术、管理等生产要素参与分配的关系逐步完善按要素分配的体制机制

第三十一条  坚持短期与中长期激励相结合积极探索实行以增加知识、技能价值为导向的分配政策对符合条件的核心骨干人才实行股权激励和分红激励等中长期激励措施

第三十二条  严格清理规范工资外收入企业所有工资性支出应当按照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全部纳入工资总额核算不得在工资总额之外列支任何工资性项目

第三十三条  建立健全企业全口径人工成本预算管理体系严格控制人工成本不合理增长不断提高人工成本投入产出效率统筹规范福利保障制度加强福利项目和费用管理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关于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企业年金、福利费等相关规定不得超标准超范围列支企业效益下降的应当严格控制职工福利费支出

第三十四条  健全完善企业内部监督机制企业内部收入分配制度、中长期激励计划以及实施方案等关系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分配事项应当履行必要的决策程序和民主程序市属企业集团总部要将所属企业薪酬福利管理作为财务管理和年度审计的重要内容

 

第八章  工资总额监督检查

 

第三十五条  市属企业不得违规超提、超发工资总额出现超提、超发行为的企业应当清退并进行相关财务处理市国资委相应核减企业下一年度工资总额基数并且根据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

第三十六条  市国资委对市属企业工资总额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于履行主体责任不到位、工资增长与经济效益严重不匹配、内部收入分配管理不规范、收入分配关系明显不合理的企业市国资委将对其工资总额预算从严调控

第三十七条  实行工资总额预算备案制管理的市属企业出现违反国家、省、市工资总额管理有关规定的市国资委将责成企业进行整改情节严重的除按规定进行处理外将其工资总额预算由备案制管理调整为核准制管理

第三十八条  市国资委将市属企业工资总额管理情况纳入出资人监管以及纪检监察、巡察等监督检查工作范围必要时委托专门机构进行检查对工资总额管理过程中弄虚作假以及其他严重违反收入分配政策规定的企业市国资委将视情对企业采取相应处罚措施并且根据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

第三十九条  市属企业应将职工工资收入分配情况作为厂务公开重要内容定期向职工公开接受职工监督市国资委和市属企业应按照有关规定于每年9月底前在本机构、本企业官方网站向社会如实披露企业上年度工资分配等信息接受社会公众监督市国资委按年度将市属企业工资总额预算执行情况报市人社局并可按规定将有关情况直接报告市人民政府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淮南市人民政府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