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财政局告知承诺制清单
淮南市财政局告知承诺制清单 | ||||||||||||||||||||
序号 | 事项名称 | 行使层级 | 服务对象 | 法定时限 | 承诺时限 | 办件类型 | 办理深度 | 结果名称 | 受理条件 | 申请材料 | 办理流程 | 备注 | ||||||||
材料名称 | 来源渠道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材料必要性 | 填报须知 | 材料依据 | 受理标准 | ||||||||||||
1 | 资产评估机构和分支机构设立备案 | 市级 | 法人 | 20 | 10 | 承诺件 | 四级(全程网办) | 登记备案公告 | 1.公司形式资产评估机构登记备案所需条件:至少有8名评估师,且其中至少有2名资产评估师;至少有2名股东,且三分之二以上的股东应为具有3年以上从业经历且最近3年内未受停止从业处罚的评估师;股东为2名的,2名股东都应为具有3年以上从业经历且最近3年内未受停止从业处罚的评估师;股东中至少有1名负责执业质量控制的资产评估师;《资产评估法》、《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规定的条件。2.合伙形式资产评估机构登记备案所需条件:至少有2名以上评估师,且至少有2名资产评估师;合伙人三分之二以上为具有3年以上从业经历且最近三年内未受停止从业处罚的评估师;合伙人为2名的,2名合伙人都应当是具有三年以上从业经历且最近三年内未受停止从业处罚的评估师;合伙人中至少有1名为负责执业质量控制的资产评估师;《资产评估法》、《《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规定的条件。3.资产评估机构分支机构登记备案所需条件:取得资产评估机构授权从事资产评估业务,并以资产评估机构的名义出具资产评估报告;《资产评估法》、《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规定的条件。 | 资产评估机构(分支机构)备案表 | 申请人自备 | 原件 | 1 | 纸质 | 必要 | 填报准确无误,不得涂改,申请人对材料真实性负责。 |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财政部关于做好资产评估机构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财资〔2017〕26号)、《安徽省财政厅关于下放“资产评估机构和分支机构备案及违反资产评估法有关行为的处罚”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皖财资〔2021〕1100号)、《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资产评估机构(含分支机构)备案工作的补充通知》(皖财资函〔2020〕295号) | 真实有效,加盖公章。 | 受理 审查 办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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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或社会保险费凭证 | 申请人自备 | 原件 | 1 | 纸质 | 必要 | 社会保险费凭证是指资产评估机构为其自然人股东缴纳社会保险费凭证(内退 下岗 退休人员除外)。 | ||||||||||||||
2 | 资产评估机构和分支机构变更备案 | 市级 | 法人 | 20 | 10 | 承诺件 | 四级(全程网办) | 变更备案公告 | 已完成备案的资产评估机构或者分支机构。 | 资产评估机构(分支机构)变更事项备案表 | 申请人自备 | 原件 | 1 | 纸质 | 必要 | 填报准确无误,不得涂改,申请人对材料真实性负责。 |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财政部关于做好资产评估机构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财资〔2017〕26号)、《安徽省财政厅关于下放“资产评估机构和分支机构备案及违反资产评估法有关行为的处罚”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皖财资〔2021〕1100号)、《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资产评估机构(含分支机构)备案工作的补充通知》(皖财资函〔2020〕295号) | 真实有效,加盖公章。 | 受理 审查 办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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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或社会保险费凭证 | 申请人自备 | 原件 | 1 | 纸质 | 必要 | 社会保险费凭证是指资产评估机构为其自然人股东缴纳社会保险费凭证(内退 下岗 退休人员除外)。 | ||||||||||||||
3 | 代理记账机构的设立 | 市级、县级 | 法人 | 30 | 1 | 即办件 | 四级(全程网办) | XXX财政局关于同意XXX公司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批复 | 申请代理记账资格的机构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为依法设立的企业; (二)专职从业人员不少于3名; (三)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不少于三年,且为专职从业人员; (四)有健全的代理记账业务内部规范。 代理记账机构从业人员应当具有会计类专业基础知识和业务技能,能够独立处理基本会计业务,并由代理记账机构自主评价认定。 本条第一款所称专职从业人员是指仅在一个代理记账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人员。 |
书面承诺 | 申请人自备 | 原件 | 1 | 纸质或电子 | 非必要 | 非告知承诺制使用。由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及专职从业人员出具的承诺。 | 《代理记账管理办法》《安徽省财政厅关于推进会计行业行政审批实行告知承诺改革的通知》(皖财会〔2021〕99号) | 真实、齐全、有效。 | 受理 审查 办结 送达 |
市级审批权已于2016年下放县区。寿县、凤台县财政窗口授权业务;田家庵区、大通区、谢家集区、八公山区、潘集区、毛集区在财政局办理 |
主管代理记账业务负责人及专职从业人员承诺书 | 申请人自备 | 原件 | 1 | 纸质或电子 | 非必要 | 告知承诺制使用。 | ||||||||||||||
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审批告知承诺书 | 申请人自备 | 原件 | 1 | 纸质或电子 | 非必要 | 告知承诺制使用。 | ||||||||||||||
代理记账业务内部规范 | 申请人自备 | 原件 | 1 | 纸质或电子 | 必要 | 告知承诺制非告知承诺制均须提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