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财政局行政权力中介服务清单(2023年版)
保留事项
序号 |
中介服务事项名称 |
设定依据 |
对应权力事项名称 |
审批部门 |
中介服务实施机构 |
收费标准 及依据 |
处理决定 |
委托主体 |
备注 |
|
资质条件 |
资质依据 |
|||||||||
1 |
使用政府性资金的部门、单位的财务鉴证 |
《安徽省财政监督条例》(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十号)第十三条:财政部门按照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客观公正的原则,可以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对使用政府性资金的部门、单位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决算报表和其他会计事项进行鉴证。鉴证报告作为财政管理的参考。 |
财政部门涉及政府性资金监管的行政权力事项 |
淮南市 财政局 |
会计师事务所等具有出具资产证明相应资质的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三条:会计师事务所是依法设立并承办注册会计师业务的机构。注册会计师执行业务,应当加入会计师事务所。第十四条:注册会计师承办下列审计业务:(一)审查企业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二)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三)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出具有关的报告;(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审计业务。注册会计师依法执行审计业务出具的报告,具有证明效力。 |
市场自主调节价格 |
保留 |
行政机关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