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十六届市政协第三次会议第233号提案的答复函

发布时间:2024-06-06 10:37信息来源:市财政局文字大小:[    ] 背景色:       

市民政局:

我单位协助贵单位办理的“关于修订完善我市临时救助标准”的提案,经认真办理,现答复如下:

《淮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淮府秘〔2015〕212号)规定:“根据省政府制定的年度区域性临时救助指导标准,结合我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住房救助、教育救助等标准合理确定本市临时救助标准,单次救助金额为城市低保标准的 2-12 倍。”《安徽省临时救助工作操作规程》第九条规定:“临时救助标准原则上不超过当地低保月保障标准10倍,有条件的地区可适当提高。支出型救助对象:对重特大疾病患者家庭,……救助标准原则上控制在当地低保月保障标准的2-10倍。”因此,淮南市民政局、淮南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淮南市临时救助工作操作细则〉的通知》(淮民〔2023〕88号)明确,我市临时救助标准原则上为低保月保障标准的2-12倍,最低不得低于低保月保障标准的2倍。既遵从我市原有的政策规定,也不违背《安徽省临时救助工作操作规程》的原则性要求

目前,我市城市低保标准为每人每月784元,临时救助标准不低于其2倍即1568元。明确规定临时救助标准不低于低保月保障标准的2倍,既能排除受困程度较轻、不属于救助范围的对象,也可杜绝在实际执行中出现随意降低救助标准、扩大救助范围的情形,确保将救助资金用于真正符合救助条件的家庭或者个人,保证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和有效性。因此,不宜对《淮南市临时救助工作操作细则》的相关规定进行修订。

下一步,我局将会同民政等部门,严格落实临时救助相关政策规定,加强资金保障,强化监督检查,开展绩效评价,确保资金使用规范、高效,兜住、兜牢民生保障底线

联系电话:6667396

:董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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