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意见反馈】关于征求《关于进一步扶持企业上市(挂牌)的若干政策(征求意见稿)》意见反馈汇总表
序号 |
单位 |
意见建议 |
采纳情况 |
未采纳理由 |
1 |
市财政局 |
建议将第5、6条合并,并修改为“改制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时,在改制方案范围内的企业,包括同一控制人项下进行合并、分立、股权转让等,凡涉及的工商登记变更、房地产过户、资产转让等事项形成缴纳支出,以及按照国家有关上市规定,对此前年度的财务指标进行调整而增加缴纳支出,由所属地财政根据经济发展贡献度依规给予奖励补助。” |
未采纳 |
根据第46次市政府常务会议意见,未将5、6条合并。 |
建议第11条“对上市(挂牌)企业再融资(配股、增发新股、发行公司债券),且募集资金70%以上投资于我市的,由同级财政按照融资额的3%,给予不超过75万元的奖励。”修改为“对上市(挂牌)企业再融资(配股、增发新股、发行公司债券),且募集资金80%以上投资于我市的,由同级财政按照融资额的3%,给予不超过75万元的奖励。” |
采纳 |
—— |
||
建议第14条“上市(挂牌)企业在境内外实施并购重组并达到重大资产重组标准的”修改为“本市上市(挂牌)企业在境内外实施并购重组并达到重大资产重组标准的”。 |
采纳 |
—— |
||
建议第18条“上市企业个人或法人限售股在淮南市完成减持,所产生的缴纳支出,缴纳后按地方留成部分的归属财政收入部分的80%给予奖励。如县(区)、市经开区、市高新区企业个人或法人限售股在市本级证券机构减持且减持归入市本级的,市财政全额返还至所属地受益财政。”修改为“上市企业个人或法人限售股在淮南市完成减持,所产生的缴纳支出,缴纳后由所属地财政按经济发展贡献度依规给予一定奖励。如县(区)、市经开区、市高新区企业个人或法人限售股在市本级证券机构减持且减持归入市本级的,市本级财政安排转移支付资金全额补助所属县区(园区)。” |
采纳 |
—— |
||
建议第19条“对完成股改的企业……,给予实际投资额5%的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300万元。”修改为“给予实际投资额5‰的一次性奖励”。 |
采纳 |
—— |
||
建议将第22条修改为“本政策中涉及的奖励资金,未具体明确的,均由同级受益企业所属地财政负责兑现,企业符合第7-13条(第11条除外)、第20条中多项奖励政策条件的,以单项最高奖励金额为限,不得重复享受。企业享受股改奖补政策后进行上市(挂牌)的,按上市(挂牌)奖补政策予以支持,并清算补齐。” |
未采纳 |
根据第46次市政府常务会议意见,删除“企业享受股改奖补政策后进行上市(挂牌)的,按上市(挂牌)奖补政策予以支持,并清算补齐”。 |
||
2 |
市发改委 |
无意见 |
—— |
—— |
3 |
市经信局 |
无意见 |
—— |
—— |
4 |
市科技局 |
无意见 |
—— |
—— |
5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无意见 |
—— |
—— |
6 |
市税务局 |
无意见 |
—— |
—— |
7 |
市商务局 |
无意见 |
—— |
—— |
8 |
市生态环境局 |
建议删除第16条“优先办理环评的预审、转报或核准手续”中的“转报或核准”。 |
采纳 |
—— |
9 |
市市场监管局 |
建议将第5条修改为“改制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在改制方案范围内的企业,包括同一控制人项下进行合并、分立、股权转让等,凡涉及的工商登记变更、房地产过户、资产转让等事项形成缴纳支出,由所属地财政依规给予奖励补助。” |
采纳 |
—— |
建议将第6条修改为“改制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时,按照国家有关上市规定,对此前年度的财务指标进行调整而增加的缴纳支出,由所属地财政依规给予奖励补助。” |
采纳 |
—— |
||
建议将第15条“预算安排的各类产业发展、技术改造、技术开发等专项资金,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上市(挂牌)和后备资源企业。”修改为“预算安排的各类产业发展、技术改造、技术开发等专项资金,按相关规定支持上市(挂牌)和后备资源企业。” |
采纳 |
—— |
||
建议第23条中删除“企业首次享受上市政策时,应向所在所在地县(区)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市高新区、煤化工园区承诺,3年内未取得境内外上市申请受理函、股转公司受理函的,全额退回所取得的上市奖励资金。上市 (挂牌)企业总部迁至市外的,已实施的政策奖励和补助予以清算收回。” |
1.删除“企业首次享受上市政策时,应向所在所在地县(区)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市高新区、煤化工园区承诺,3年内未取得境内外上市申请受理函、股转公司受理函的,全额退回所取得的上市奖励资金。” 2.将“上市 (挂牌)企业总部迁至市外的,已实施的政策奖励和补助予以清算收回”修改为“企业享受本上市政策,如发生上市(挂牌)企业将总部迁至市外等情形,已享受的政策奖励、补助涉嫌骗补的,予以收回。” |
|
||
10 |
市农业农村局 |
无意见 |
—— |
—— |
11 |
市文化和旅游局 |
无意见 |
—— |
—— |
12 |
寿县 |
无意见 |
—— |
—— |
13 |
凤台县 |
无意见 |
—— |
—— |
14 |
田家庵区 |
建议第5条“缴纳后地方留成部分全额奖励给企业”调整为“缴纳后地方留成部分按照县区实际地方留成部分全额奖励给企业”。 |
未采纳 |
经协调,田家庵区同意市财政局意见,不主张此条修改内容。 |
建议第6条“缴纳后地方留成部分全额奖励给企业”调整为“缴纳后地方留成部分按照县区实际地方留成部分全额奖励给企业”。 |
未采纳 |
经协调,田家庵区同意市财政局意见,不主张此条修改内容。 |
||
建议第11条“由同级财政按照融资额的3%,给予不超过75万元的奖励。”调整为“由市区两级财政按6:4比例,按照融资额的3%,给予不超过75万元的奖励。” |
未采纳 |
经协调,田家庵区同意市财政局意见,不主张此条修改内容。 |
||
建议第22条“本政策中涉及的奖励资金,未具体明确的,均由同级受益企业所属地财政负责兑现”修改为“本政策中涉及的奖励资金,未具体明确的,由市区两级财政按照受益6:4比例负责兑现”。 |
未采纳 |
经协调,田家庵区同意市财政局意见,不主张此条修改内容。 |
||
15 |
大通区 |
无意见 |
—— |
—— |
16 |
潘集区 |
无意见 |
—— |
—— |
17 |
谢家集区 |
无意见 |
—— |
—— |
18 |
八公山区 |
无意见 |
—— |
—— |
19 |
毛集实验区 |
建议第11条“对上市(挂牌)企业再融资(配股、增发新股、发行公司债券),且募集资金70%以上投资于我市的,由同级财政按照融资额的3%,给予不超过75万元的奖励。”修改为“11.对上市(挂牌)企业再融资(配股、增发新股、发行公司债券),且募集资金70%以上投资于我市的,由市财政按照融资额的3%,给予不超过75万元的奖励。” |
未采纳 |
经协调,毛集实验区同意市财政局意见,不主张此条修改内容。 |
建议第22条“本政策中涉及的奖励资金,未具体明确的,均由同级受益企业所属地财政负责兑现”修改为“本政策中涉及的奖励资金,未具体明确的,由市财政负责兑现”。 |
未采纳 |
经协调,毛集实验区同意市财政局意见,不主张此条修改内容。 |
||
建议第26条“各县(区)、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市高新区、煤化工园区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调整为“鼓励各县区制定相应配套政策”。 |
未采纳 |
经协调,毛集实验区同意市财政局意见,不主张此条修改内容。 |
||
20 |
经开区 |
建议第23条“企业首次享受上市政策时,应向所在所在地县(区)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市高新区承诺,5年内未取得境内外上市申请受理函、股转公司受理函的,全额退回所取得的上市奖励资金。”修改为“企业首次享受上市政策时,应向所在所在地县(区)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市高新区承诺,3年内未取得境内外上市申请受理函、股转公司受理函的,全额退回所取得的上市奖励资金。” |
未采纳 |
根据第46次市政府常务会议意见,将此条删除。 |
21 |
高新区 |
无意见 |
—— |
—— |
22 |
煤化工园区 |
建议第18条“如县(区)、市经开区、市高新区企业个人或法人限售股在市本级证券机构减持且减持归入市本级的”调整为“如县(区)、市经开区、市高新区、煤化工园区企业个人或法人限售股在市本级证券机构减持且减持归入市本级的”。 |
采纳 |
—— |
建议第23条“企业首次享受上市政策时,应向所在所在地县(区)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市高新区承诺”调整为“企业首次享受上市政策时,应向所在所在地县(区)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市高新区、煤化工园区承诺”。 |
未采纳 |
根据第46次市政府常务会议意见,将此条删除。 |
||
23 |
市建发集团 |
无意见 |
—— |
—— |
24 |
市产发集团 |
无意见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