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十六届市政协第四次会议第148号提案的答复函
李锋委员:
您在第十六届市政协第四次会议提出的关于促进农村和无业人员全员参医保的提案收悉,经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我国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采取政府资助和个人缴费相结合的定额筹资模式。近年来,各级财政部门高度重视居民医疗保障工作,不断加大居民医保财政补助资金投入,城乡居民医保政府资助标准逐年提高,既确保人民群众能享受到更优质的医疗保障待遇,也有效控制了个人缴费负担的增加。2022-2025年,我市城乡居民医保政府资助标准从610元/人.年提高到700元/人.年,年均增长5%;城乡居民医保各级财政补助资金总额从15.8亿元增加到16.9亿元。2025年,我市城乡居民医保筹资标准为1100元/人.年,其中政府资助700元/人.年,占比为63.6%,通过财政补助的方式,大幅减轻了居民的参保缴费负担。
为保障困难群众基本医疗权益,有效减轻困难群众参保缴费负担,我市对困难群众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个人缴费部分给予分类资助。其中:对特困人员给予全额资助,低保对象给予90%定额资助,返贫致贫人口给予80%定额资助,防止返贫监测对象给予50%定额资助,切实减轻困难群众的参保缴费负担,实现了困难群众资助参保全覆盖。2022-2025年,全市困难群众资助参保财政补助支出分别为2910万元、2958万元、3025万元和3080万元,累计支出达11973万元。此外,近期我局会同市残联、市医保局、市税务局等部门,正在研究起草我市残疾人全额资助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政策文件,将在报市政府同意后印发执行,市、县区财政每年需要承担参保补助资金超4200万元,惠及全市10.6万名残疾人。
为最大限度减轻困难群众医疗支出负担,防范因病致贫返贫,我市对特困人员、低保对象和返贫致贫人口实行大病保险报销政策倾斜,较普通参保人员起付标准降低50%、报销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取消封顶线。城乡医疗救助对象在参保地定点医疗机构或按规定转诊异地就医(急诊、抢救除外)发生的合规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等报销后的个人自付部分按规定给予救助。特困人员救助比例为80%,低保对象救助比例为75%;在起付标准以上,低保边缘家庭成员救助比例为60%,因病致贫重病患者救助比例为50%;返贫致贫人口救助比例为70%,监测人口救助比例为60%;年度救助限额5万元。2022-2024年,全市医疗救助财政补助支出分别为10524万元、10508万元、11911万元,缓解了困难群众的就医负担,为防止群众因病致贫返贫提供了有力保障。
下一步,市财政将认真落实居民医保财政补助和医疗救助补助政策,强化财政资金投入,保障困难群众基本医疗权益,进一步降低城乡居民参保缴费负担,确保困难群众资助参保全覆盖,并配合有关部门完善城乡居民医保政策体系,让广大人民群众享受到更为全面、优质、高效的基本医疗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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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翟婷婷
2025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