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淮南市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淮财金〔2023〕64号

发布时间:2023-04-20 16:40信息来源:市财政局文字大小:[    ] 背景色:       

各县区财政局、各保险经办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管理,推动我市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根据《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202362号)精神,我们制定了《淮南市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淮南市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一条  为加强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管理,加快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助力乡村振兴,服务保障国家粮食安全,根据《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办法》、《安徽省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实施细则》以及《淮南市加快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工作方案》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二条  本细则所称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是指中央及地方财政引导有关农业保险经营机构 ( 以下简称 承保机构”) 开展符合条件的农业保险业务,按照保费的一定比例,为投保农户、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等提供补贴。

本细则所称承保机构,是指保险公司以及依法设立并开展农业保险业务的农业互助保险等保险组织。本细则所称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是指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企业以及其他农业生产经营组织。

第三条  农业保险工作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主自愿、 协同推进的原则。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工作实行财政支持、分级负责、预算约束、政策协同、绩效导向、惠及农户的原则。

(一)财政支持。财政部门履行牵头主责,从发展方向、制度设计、政策制定、资金保障等方面推进农业保险发展,同时通过保费补贴、机构遴选等政策手段,发挥农业保险机制性工具作用,督促承保机构依法合规展业,充分调动各参与方积极性。

(二)分级负责。市财政局对全市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工作负 总责,并加强对县区的指导和监督。各县区财政部门按照属地原则各负其责。

(三)预算约束。财政部门应综合考虑农业发展、财政承受能力等实际,适应农业保险业务发展趋势和内在规律,量力而行、尽力而为,合理确定本地区农业保险发展优先顺序,强化预算约束,提高财政预算管理水平。

(四)政策协同。财政部门要加强与农业农村、林业、保险监管等有关单位以及承保机构的协同,推动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政策与其他农村金融和支农惠农政策有机结合,促进形成农业保险健康发展的长效机制。

(五)绩效导向。突出正向激励,构建科学合理的综合绩效 评价指标体系,强化绩效目标管理和运行监控,依规开展绩效评价,加强评价结果应用。

(六)惠及农户。财政部门会同有关方面聚焦服务三农,确保农业保险政策精准滴灌,切实提升投保农户、农业生产 经营组织对政策的获得感和满意度。

第二章 补贴政策

第四条  中央财政补贴险种的标的为关系国计民生和粮食、生态安全的主要大宗农产品,以及根据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有关精神确定的其他农产品。对地方优势特色农产品保险 (以下简称 地方特色险”) ,中央、省、市级财政通过以奖代补政策给予支持。

第五条  中央补贴险种的标的主要包括:

(一)种植业。稻谷、小麦、玉米、棉花、马铃薯、油菜、 大豆、芝麻、花生、杂交稻制种、常规稻制种、小麦制种。

(二)养殖业。 能繁母猪、育肥猪、奶牛。

(三)森林。公益林、商品林。

第六条  对中央补贴险种,财政部门按照以下规定提供保费 补贴:

()种植业

1.基本险。面向全市所有农户、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保额及费率分别为:稻谷570/亩、6%;小麦480/亩、4%;玉米400/亩、5.8%;棉花500/亩、5.6%;马铃薯550/亩、4.3%;油菜300/亩、5%;大豆 225/亩、5.8%;芝麻350/亩、4.3%;花生500/亩、4.3%

保费补贴比例:中央财政补贴45% ,省级财政补贴25% ,市县区财政补贴10%(寿县、凤台县由县自行负担,其他市辖区由市区6:4分担),投保人承担20%。稻谷、 小麦、玉米补贴比例: 中央财政补贴45%,省级财政补贴30%,市县区财政补贴5%(寿县、凤台县由县自行负担,其他市辖区由市区6:4分担),投保人承担20%。农垦集团、皖中集团所属农场补贴比例:中央财政补贴45% ,省级财政补贴25% ,投保人承担30%,鼓励有条件的县区给予一定保费补贴。

2.制种险。面向全市符合条件的制种农户、种子生产合作社和种子企业。保额及费率分别为:常规稻680/亩、6%;杂交稻

850/亩、6%;小麦 590/亩,4.5%

保费补贴比例:中央财政补贴45% ,省级财政补贴25% ,市县区财政补贴10% (寿县、凤台县由县自行负担,其他市辖区由市区6:4分担),投保人承担20%。农垦集团、皖中集团所属农场补贴比例:中央财政补贴45% ,省级财政补贴25% ,投保人承担30%,鼓励有条件的县区给予一定保费补贴。

3.完全成本保险。面向产粮大县全体农户、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保额及费率:稻谷、小麦、玉米保额分别为1000/亩、860/亩、700/亩;费率分别为 6.2%4%6.2%

保费补贴比例:中央财政补贴45% ,省级财政补贴25%,投保人承担 30%

4.种植收入保险。面向产粮大县全体农户、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保额及费率:玉米种植收入保险保额不得低于700/亩,保险费率参考当地玉米完全成本保险费率厘定,最高可上浮动20%

保费补贴比例:按照当地玉米完全成本保险的保额、费率和补贴比例给予定额补贴,其中中央及省级财政合计补贴金额不高于实际保费的70%,投保人承担比例不低于实际保费的30%

(二)养殖业

能繁母猪、育肥猪、奶牛保险面向全市所有养殖场 () 。 保额及费率分别为:能繁母猪1500/头、6%;育肥猪800/头、5%;奶牛6000/头、6%

保费补贴比例:中央财政补贴50% ,省级财政补贴25% ,市县财政补贴5%(寿县、凤台县由县自行负担,其他市辖区由市区

6:4分担),投保人承担20%。农垦集团、皖中集团所属农 场补贴比例:中央财政补贴50% ,省级财政补贴25% ,投保人承担25%,鼓励有条件的市县给予一定保费补贴。

( ) 森林

森林保险面向全市各类林木所有者。保额及费率分别为:公益林780/亩、2‰;商品林 1000/亩、2.2‰

保费补贴比例:公益林中央财政补贴50%,省级财政补贴40%,市县财政补贴10%(寿县、凤台县由县自行负担,其他市辖区由市区6:4分担);商品林中央财政补贴30% 、省级财政补贴25% 、市县财政补贴25% (寿县、凤台县由县自行负担,其他市辖区由市区6:4分担)、投保人承担20%。农垦集团、皖中集团所属林场补贴比例:公益林中央财政补贴50% ,省级财政补贴40%,投保人承担10%;商品林中央财政补贴30% 、省级财政补贴25%、投保人承担45%,鼓励有条件的县区给予一定保费补贴。

第七条  鼓励县()结合当地实际和财力状况,对符合农业产业政策、适应当地三农发展需求的地方特色险给予一定保费补贴。地方特色险标的应符合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调整方向,属于国家鼓励发展的优势农产品或地方重点产业发展规划品种。

对上一年度县区开展符合单一保险产品基本原理和要求,保单载明具体保险标的物,县区财政给予保费补贴且足额拨付承保机构的地方特色险,市级财政结合年度预算和省级奖补等因素,按县区实际开展情况对大棚蔬菜、经济果林等种植业类保费按不高于60%以奖代补,畜禽、水产等养殖业类保费按不高于30%以奖代补。省财政下达我市地方特色险省级及中央奖补资金纳入市级以奖代补资金中统筹使用。

第八条  市、县(区)财政要加强保费补贴资金筹集、拨付、结算和绩效管理等工作,因上级财政中央政策性农业保险保费配套比例增加而减少的市、县(区)级保费补贴配套资金要全部用于支持特色农产品保险发展。

第三章  保险方案

第九条  承保机构应当公平、合理拟订农业保险条款和费率。保险费率应当按照保本微利原则厘定,综合费用率不高于20%。属于财政给予保费补贴险种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承保机构应当在充分听取当地财政、农业农村、林业、保险监管、地方金融监管等部门和农户代表的基础上拟定。

第十条  补贴险种的保险责任应当涵盖主要的自然灾害、重大病虫鼠害、动物疾病疫病、意外事故、野生动物毁损等风险;有条件的情况下,可稳步探索将产量、价格、气象等变动作为保险责任。

第十一条  补贴险种的保险金额,主要包括:

(一) 种植业保险。原则上为保险标的生长期内所发生的物化成本,包括种子、化肥、农药、灌溉、机耕和地膜等成本。对产粮大县三大粮食作物,保险金额可以覆盖物化成本、土地成本和人工成本等农业生产总成本 (完全成本) ;如果相应品种的市场价格主要由市场机制形成,保险金额也可以体现农产品价格和产量,覆盖农业种植收入。完全成本保险和种植收入保险的保障水平不高于相应品种种植收入的80%

(二)养殖业保险。原则上为保险标的的生产成本,可包括部分购买价格或饲养成本,具体根据养殖业发展实际、财力状况等因素综合确定,动态调整。

(三)森林保险。原则上为林木损失后的再植成本,包括灾害木清理、整地、种苗处理与施肥、挖坑、栽植、抚育管理到树木成活所需的一次性总费用。

(四)地方特色险。原则上为保险标的物化成本或生产成本。 具备条件的地方特色农产品可体现价格和产量,覆盖相应品种收入,保障水平不高于相应品种收入的80%

鼓励根据农户意愿和支付能力,适当调整保险金额。对于超出现行标准的部分,应通过适当方式予以明确, 由此产生的保费,可由县区财政给予补贴,或由投保人承担。

农业生产总成本、单产和价格 (地头价) 数据,以相关部门认可的数据或发展改革部门最新发布的《全国农产品成本收益资 料汇编》《安徽省农产品成本收益资料汇编》为准。

第十二条  承保机构应当合理申报设置补贴险种的赔付标准,维护投保农户合法权益。补贴险种不得设置绝对免赔,中央财政补贴各类险种相对免赔不高于20%,地方特色险应科学合理设置相对免赔。

第十三条  补贴险种的保险条款应当通俗易懂、表述清晰, 中央补贴险种保单应当明确载明保险标的位置和投保人、各级财政承担的保费比例及金额;地方特色险保单保费比例及金额应由市、县(区)财政和投保人分担,不再单独载明中央及省级财政承担比例,但需体现在中央及省级财政奖补政策支持下等字样。

第四章  预算管理

第十四条  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市、县(区)承担的保费补贴资金,列入年度本级预算;市级财政部门负责监督辖内保费补贴资金到位情况。

第十五条  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实行专款专用、据实结算。各地中央财政保费补贴资金当年出现结余的,抵减下年度预算;省、市、县(区)级财政保费补贴结余资金,按本级财政预算有关规定执行。 如下年度不再为补贴地区,各级财政结余部分全额返还本级财政部门。

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农垦集团、皖中集团所属农场保费补贴资金预算编制、审核拨付、清算结算等工作,由各农场所在地财政部门按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  财政部门应加强和完善预算编制工作,根据补贴险种的投保面积、投保数量、保险金额、保险费率和保费补贴比例等情况,测算各级财政应承担的保费补贴资金数额,编制保费补贴年度计划。市级财政部门审核汇总所辖县(区)财政保费补贴年度计划,每年按要求时间向省财政厅提出下年度保费补贴预算申请。

第十七条  对未按上述规定报送补贴资金申请材料的县(区),市财政局将不予受理,并视同该年度该地区不申请上级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

第十八条  财政部门要重点关注保费补贴资金是否按规定用途使用、是否及时足额拨付到位,承保机构是否按照本细则规定报送保单级数据、是否收取农户保费以及承保理赔公示等情况,并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承保机构应加强对承保标的的核验,对承保理赔数据和报送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九条  财政部门在向承保机构拨付保费补贴资金时,应当要求承保机构提供补贴资金对应业务的保单级数据,并将数据资料至少保存10年。承保机构提供的保单级数据要签字签章完整、对应保单手续齐全,切实做到可核验、可追溯、可追责。承保机构如发现报送的保单级数据有误或农户退保的,要及时报告对应的财政部门,更新相关数据、调整相应保费补贴。

第二十条  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农业保险承保进度及签单情况,及时向承保机构拨付保费补贴资金,不得拖欠。原则上,财政部门在收到承保机构的保费补贴资金申请后的一个季度内完成审核和资金拨付工作。对拖欠承保机构保费补贴较为严重的县(区),市级财政部门将按照省财政厅有关要求通过约谈、通报或下达督办函等方式要求整改,并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一条  承保机构在与中国农再进行数据交换时,应当 将收取农户保费情况及已向财政部门提交资金申请的各级财政补贴到位情况一并交换。

第二十二条 财政部门应建立保费补贴资金常态化监督机制,准确掌握保费补贴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及时安排拨付保费补贴资金。

第二十三条   保费补贴资金的拨付,按照预算管理体制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中央、省级和市级保险费补贴资金由市级财政部门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支付经办机构,县()财政部门按照承保计划足额筹集安排本级配套资金,做好预算执行和结算工作,确保及时向经办机构拨付保险费补贴资金。

第二十四条   经办机构应定期将保费申请资料(附件1-7)报同级财政部门。市、县(区)级财政部门根据经办机构的承保进度和签单情况,在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资金匹配申请表(附件1)、特色农产品保费以奖代补资金、防贫保保费资金、蓄滞洪区农业补充保险保费资金申请表(附件4)上提出审批意见后将资金分别拨付到经办机构。

第二十五条   市、县(区)财政部门应随时掌握保费补贴资金使用情况。年度预算执行中,如因投保数量超过预计而出现补贴资金不足时,经办机构应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汇报情况,提出书面申请;市、县(区)财政部门应调整预算,安排本级增加的保费补贴资金,及时将保费补贴资金拨付到位。

第二十六条   财政部门对拨付经办机构的保费补贴资金实行按实补贴、一年一结的结算方法。会计年度末,经办机构应填制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清算表报同级财政部门。财政部门根据当年实际承保数量审核后,办理补贴资金结算手续。

第二十七条   财政部门要按时编制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各类相关报表,按规定报送上级财政部门。

第二十八条  市县(区)财政部门应按要求做好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年度决算工作。年度终了后对上年度的保费补贴资金进行清算,编制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决算报表、报表决算说明及年度工作总结,按规定上报省财政厅。

第五章  机构管理

第二十九条  承保机构应当将农业保险核心业务系统与中国农再建设的全国农业保险数据信息系统( 以下简称信息系统”) 对接,及时、完整、准确报送农业保险数据信息。信息系统属地数据真实性由当地财政部门负责监督。

第三十条  承保机构应当按信息系统要求填报以下信息:

(一)农业保险保单级数据;

(二)农户保费缴纳情况;

(三)各级财政保费补贴到位情况;

(四)保险标的所属村级代码;

(五)财政部门要求填报的其他情况。

根据中国农再反馈的承保机构年度数据报送质量评价结果, 财政部门用于但不限于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综合绩效评价。

第三十一条  市级财政部门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补 贴险种承保机构遴选、考核等相关制度,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和优胜劣汰的原则,公开遴选承保机构。

纳入遴选的为政策性农业保险,是指由各级政府提供保费补 贴的农业保险,涵盖所有享受中央、省、市、县 ( ) 财政保费补贴的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等保险品种。承保机构应当满足财政部、省财政厅关于政策性农业保险承保机构遴选管理工作的有关要求。

第三十二条  承保机构要履行社会责任,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兼顾经济效益,提高农业保险服务水平与质量。

(一)服务 三农全局,统筹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积极 稳妥做好农业保险工作;

(二)加强农业保险产品与服务创新,合理拟定保险方案,改 善承保工作,满足日益增长的 三农保险需求;

(三)发挥网络、人才、管理、技术、服务等专业优势,迅速及时做好灾后查勘、定损、理赔工作;

(四)加强宣传公示,促进农户了解保费补贴政策、保险条款及工作进展等情况;

(五) 强化风险管控,预防为主、防赔结合,协助做好防灾 防损工作,通过再保险等有效方式分散风险;

(六)其他惠及农户的相关工作。

第三十三条  承保机构应当按照财政部及省财政厅有关规定,及时、足额计提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准备金,逐年滚存,建立 健全应对农业大灾风险的长效机制。

第三十四条  财政部门或承保机构不得引入保险中介机构为农户与承保机构办理政策性农业保险补贴险种合同签订等有关事宜。各级财政补贴险种的保费或保费补贴,不得用于向保险中介机构支付手续费或佣金。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三十五条  市、县(区)财政部门应当结合本地财政状况、农户承受能力等情况,每年自下而上制定保费补贴方案,包括但不限于工作目标、承保计划、保障措施等。

鼓励有关部门和承保机构采取有效措施,加强防灾防损工作,防范逆向选择与道德风险,对承保机构的展业、承保、查勘、定损、理赔、防灾防损等农业保险工作给予支持。

第三十六条  财政部门和承保机构应当因地制宜确定具体投保模式,坚持尊重农户意愿与提高组织程度相结合,积极发挥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乡镇农林财工作机构、村 () 民委员会等组织服务功能,采取多种形式组织农户投保。

承保机构一般应当以单一投保人 (农户) 为单位出具保险单或保险凭证,保险单或保险凭证应发放到户。由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乡镇农林财工作机构、村 () 民委员会等单位组织农户投 保的,承保机构可以村级为单位出具保险单,编制投保清单,详细列明农户投保信息,并由投保农户或其授权的直系亲属签字确认。承保机构在确认收到农户、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自缴保费后,方可出具保险单。

第三十七条  对财政补贴险种,允许设立协保员,协助承保 机构开展承保、理赔等工作,并可在聚焦农业保险主责主业的基 础上,协助办理涉农金融业务。每村设协保员一名,由乡镇政府 和村 () 民委员会择优推荐,承保机构考核聘用,或由承保机 构向社会公开招聘,并在本村 ()公示。

承保机构应当与协保员签订书面合同,约定双方权利义务。 承保机构按规定向协保员支付一定费用,具体标准由双方协商榷 定,但原则上不得超过当地公益性岗位的平均报酬。承保机构应当每年对协保员开展不少于2次全员业务培训,并对协保员的协办行为负责。

第三十八条  承保机构应当按照财政、保险监管等部门制定的农业保险承保理赔管理办法及农业保险业务经营要求,做好财 政补贴险种的承保理赔工作,切实维护投保农户、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等合法权益。

第三十九条  承保机构应当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协议后10日内,将应赔偿的保险金支付给被保险人。农业保险合同对赔偿保险金期限有约定的,承保机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 义务。

原则上,承保机构应当通过财政补贴 一卡通、银行转账 等非现金方式,直接将保险赔款支付给被保险人,确保将赔偿保 险金直接赔付到人到户。

第四十条  承保机构要严格执行承保理赔 三公示、两签 字”“五公开、两到户”“一告知五渠道等规定,在村居 () 显著位置或企业公示栏,或通过互联网等方式,将惠农政策、承保情况、理赔结果、服务标准和监管要求进行公示,提高信息的公开性和透明度,依法依规保障参保农户的知情权。

第七章  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四十一条  省财政厅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有关规定,科学设置绩效目标,组织实施绩效运行监控,建立和完善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绩效评价制度。

市、县(区)财政部门根据中央及我省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有关要求,对照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综合绩效评价指标,建立绩效评价常态化工作机制,实行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并将其与完善农业保险政策、遴选承保机构等工作有机结合。

第四十二条  省财政厅每年随中央及省级财政预算资金同步下达《安徽省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区域绩效目标表》。市、县(区)财政部门应形成上年度自评报告及自评表,按时逐级上报上级财政部门。区域绩效自评报告内容主要包括:

(一)区域绩效目标分解下达情况。 中央及省级预算资金分解下达情况,市、县(区)财政资金安排和本地区绩效目标设置情况。

(二)区域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分析。资金投入情况分析,包括资金执行和管理等;总体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分析;绩效指标完成情况分析,包括对照各项三级绩效指标释义、目标值等,逐项分析全年实际完成情况。

(三)偏离绩效目标的原因和下一步改进措施。总体目标和绩效指标未完成或超过指标值较多的原因分析,下一步改进措施。政策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原因分析和改进措施。

(四) 绩效自评结果拟应用和公开情况。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各级巡视、审计和财政监督中发现的问题及其所涉及的金额。

(六)相关表格。对照区域绩效目标自评表 (附件8 ) 各项三级绩效指标释义、目标值等,逐项填写全年实际完成值。

第四十三条  市、县(区)财政部门以及承保机构对照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综合绩效评价指标表 (附件9) ,每年开展一次综合绩效评价工作,分别形成上年度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综合绩效评价报告及佐证材料,按时逐级上报上级财政部门。综合绩效自评报告内容主要包括:

(一)各项综合绩效评价指标完成情况。对照各项三级绩效 指标的指标释义和评价标准,逐项填写全年实际完成情况并计算 分值。

(二)未完成绩效指标的原因和改进措施。对未完成绩效指 标的原因逐条进行分析,书面作出说明并提出改进措施。

(三)相关表格。市、县(区)财政局以及承保机构应分别填报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综合绩效指标表 (附件9)进行自评,并提供每项指标对应的佐证材料。

(四)其他材料。省财政厅认为应当报送或有必要进行说明的其他材料。

第四十四条  省、市财政部门适时对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补贴资金使用情况和效果进行评价。

市、县(区)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执行情况动态监控机制,定期或不定期开展本地区工作自查,有关情及时报告上级财政门。

第四十五条  禁止以下列方式骗取农业保险保费补贴:

(一)虚构、虚增保险标的,或者以同一保险标的进行多次投保;

(二)通过虚假理赔、虚列费用、虚假退保、截留或者代领 或者挪用赔款、挪用经营费用等方式,冲销投保农户缴纳保费或 者财政补贴资金;

(三)其他骗取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的方式。

第四十六条  对于市、县(区)财政部门以及承保机构以任何方式骗取保费补贴资金的,省级财政等有关部门将责令其改正并追回相应保费补贴资金,暂停其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格;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予以处罚。

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管理中,存在违反本细则规定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 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 送有关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县(区)财政部门和承保机构可根据本细则规定,及时制定和完善相关实施细则。

第四十八条  对未纳入中央财政保费补贴和省级、市级特色险奖补政策支持范围,但享有本级财政资金支持的农业保险业务,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四十九条  本细则自202311日起施行,今后根据省财政厅有关文件适时调整。《淮南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淮南市政策性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淮财外金〔2018116号)及《淮南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淮南市政策性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淮财金〔2020121号)同时废止,对本细则未提及的相关事宜,继续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其他有关规定与本细则不符的,以本细则为准。

第五十条  本细则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附件:1.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资金匹配申请表

2.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费签单明细表

3.中央财政补贴保费资金匹配明细表

4.特色农产品保费以奖代补资金、防贫保保费资金、蓄滞洪区农业补充保险保费资金申请表

5.特色农产品保险补助资金申请明细表、特色农产品保险保费签单明细表

6.防贫保补贴资金申请统计表、防贫保必选项投保明细表、防贫保自选项保费超30元农户投保明细表

7.蓄滞洪区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申请明细表

8.安徽省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区域绩效自评表

9.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综合绩效评价指标表

10.农业保险补贴险种列表

11.中央财政农业保险赔付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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