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6年版)〉的
通知》政策解读
一、起草背景
为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实现集中采购目录省域范围相对统一,根据《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地方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指引(2020年版)》等文件,结合我省实际,省财政厅对《安徽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4年版)》进行了修订,形成《安徽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6年版)》。
二、修订过程
在充分评估现行集采目录及标准不足的基础上,广泛调研各省集采目录及标准情况,集中听取市县财政部门及集采机构建议,多轮会商相关部门,综合考虑我省集采机构实际,并面向社会公众、省直预算单位、市县财政部门、代理机构等公开征求意见,通过为基层减负一致性评估、省司法厅合法性审查、省市场监管局公平竞争审查和省发展改革委宏观政策取向一致性评估后,经省政府授权,2026年版安徽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已印发施行,主动向社会公开。
三、修订原则
(一)坚持依法依规原则,以《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为核心依据,全面落实《地方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指引(2020年版)》要求,做到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
(二)坚持科学合理原则,对分散采购限额标准
进行分级管理,优化集中采购目录品目,结合采购人需求实际和品目特点,科学设定框架协议采购品目,提高政策落地实效。
(三)坚持效率与效益并重原则,扩大框架协议采购方式适用范围,以及框架协议采购全省联动范围,提高集采目录内相关品目金额标准,实现效率和效益的平衡。
(四)坚持公开透明原则,在广泛征求建议并修改完善后,通过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政府采购网面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确保修订全过程公开。
四、修订的主要特点
(一)以制度为根本,做实政策和监管的支撑
根据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部署要求,省域范围内要实现集中采购目录相对统一。财政部于2019年底制定《地方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指引(2020年版)》,逐步规范全国集中采购范围。2024年国办印发政府采购领域“整顿市场秩序、建设法规体系、促进产业发展”三年行动方案,要求根据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分类制定需求标准,促进实施绿色、创新等政府采购政策。
一是对标中央改革要求。本次修订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严格遵循财政部地方目录及标准指引的品目划分与限额标准设定原则,构建更加规范、统一、高效的政府采购标准体系,为持续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奠定坚实的制度基础。
二是梳理现行版本不足。近两年来,在调研、座谈、会商等过程中,省直预算单位、市县财政部门及公共资源交易管理部门反映我省现行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存在分散采购限额标准较低、框架协议采购品目较少等问题,导致采购人在采购一些小额零星的通用货物、服务时效率不高,同时,与长三角其他省市存在较大差异,不利于长三角政府采购一体化发展。
三是借鉴其他地区经验做法。充分调研学习全国其他省市在分散采购限额设定、框架协议品目拓展等方面的先进经验,结合本省实际,修订我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在制度层面推动政府采购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
(二)提升分散采购限额标准,让采购效率更高
确定分散采购限额标准是效率与风险平衡的结果,财政部地方目录及标准指引明确指出,省级货物、服务项目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不应低于50万元,市县不应低于30万元,工程项目不应低于60万元。2020年以来,我省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一直为最低标准。为降低行政成本,提高采购效率,本次修订将省级货物、服务类项目分散采购限额标准提高至100万元,工程类项目分散采购限额标准提高至100万元;市县级货物、服务类项目分散采购限额标准提高至50万元,工程类项目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依旧为60万元。
一是提高分散采购限额标准有利于降本增效。政府采购在制度层面对于时间有明确限定(如意向公开30日、等标期20日等),一些项目还涉及进口审批、转方式审核等,按政府采购法定程序。提高分散采购限额、扩大非政府采购范围,赋予预算单位更大自主权,能够提高小额零星多频次采购的效率和预算执行进度。
二是提高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与我省发展阶段相匹配。经调研统计,目前全国20个省市、自治区省级分散采购限额标准高于我省现行省级标准,中部六省中除山西与我省相同外,其他也均高于我省原标准,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的提高,有利于我省参与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并提高财政资金支出效率。
三是提高分散采购限额标准有利于长三角区域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协同。目前上海市、浙江省、江苏省本级货物、服务分散采购限额标准均为100万元,经本次修订,我省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与其他两省一市对标,将强化长三角区域协同。
(三)优化集采目录品目,实现规模化、标准化、节约化
坚持“通用品目集中采购、非通用品目分散采购”原则,在2024年版集中采购目录基础上,通过“一提、四并、一增”,对集中采购目录进行优化调整。
一是提高政府采购目录内品目采购限额。除备注为框架协议或无备注的品目(专用车辆),其他备注预算金额的品目金额标准由30万元提高至50万元,与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中最低限额保持一致,实现集采目录与分散限额对政府采购范围界定的统一。
二是将“A3黑白打印机”、“A4黑白打印机”、“A3彩色打印机”、“A4彩色打印机”等4个品目合并为“打印机”品目。通过整合“打印机”品目,降低采购人预算编制难度,减少因为型号变化导致的政府采购预算调剂。
三是新增“预算绩效评价咨询服务”品目。从日常监管来看,预算单位对“预算绩效评价咨询服务”品目的采购业务需求大,通过纳入集中采购目录,以框架协议采购方式开展采购,将大幅减轻预算单位相关采购负担。
(四)更多推行框架协议采购,让小额零星采购更规范
扩大框架协议采购适用品目范围,让小额零星采购更加规范高效,切实解决采购实践中遇到的痛点,提升采购效率和资金效益。
一是增加框架协议采购方式适用品目。本次修订新增4个适用框架协议采购方式品目(新增品目为“复印机”、“多功能一体机”、“打印机”、“预算绩效评价咨询服务”,共计14个品目)。框架协议采购方式通过公开征集供应商和采购人按需下单两阶段采购,减少预算单位重复谈判和审批环节,降低采购成本。
二是增加全省联动征集品目。在框架协议品目中,考虑以往年度各品目采购情况、其他省市框架协议征集及使用经验、省级集采机构征集难度,在现行框架协议且全省联动的3个品目基础上,新增“复印机”、“A3彩色打印机”、“乘用车”、“车辆加油添加燃料服务”、“机动车保险服务”等5个品目,极大便利市县各级各部门相关小额零星多频次采购。
三是明确框架协议采购方式适用范围。框架协议仅适用于小额零星采购,单笔采购金额不得超过50万元,与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中最低限额保持一致。框架协议采购通过统一公开征集方式,从源头上确保竞争充分、价格最优、标准规范。
四是以框架协议为主、网上超市作为补充。根据财政部制度设计、其他省市相关经验做法及我省工作实际,本次修订对集中采购目录内品目以框架协议采购方式为主,对框架协议采购不能满足需求的零星采购项目,以网上超市作为补充。
(五)加快制度落地,助力深化零基预算改革
通过修订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加快建立与零基预算改革要求相适应的政府采购管理制度,强化采购预算刚性约束,推动政府采购预算编制与执行紧密衔接,从源头优化财政资源配置。
一是政府采购预算应编尽编。除涉密采购、紧急采购等法定情形外,凡是使用纳入预算管理的资金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服务项目,应当全部列入政府采购预算,并细化到具体采购品目。集中采购目录中无备注或备注框架协议采购的品目,应全额编制政府采购预算。
二是强化重点项目监督管理。随着集中采购目录限额和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的提高,将有限的监管力量精准投入到金额更大、社会关注度更高的政府采购项目中,实施全流程重点监控,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
三是推动采购人加强内控管理。提高分散采购限额标准后,采购人非政府采购范围扩大,必须强化主体责任意识和风险防控能力,建立健全内部采购管理制度,明确采购流程、审批权限和岗位职责,加强关键环节监督,确保非政府采购活动在“放权”的同时,实现“管好”和“增效”,保障资金安全。
四是框架协议征集好事办好。全省联动框架协议征集涉及面广、协调难度大,需充分考虑集采机构的实际承接能力。在此基础上,选择通用性强、市场供给充足、标准相对统一的品目先行先试,稳步推进,进一步强化征集全过程监督,指导省级集采机构规范透明、廉洁高效的完成征集工作。
五是推动电子卖场监管与赋能并行。目前我省电子卖场实行零门槛入驻,存在商品质量参差不齐、供应商行为失范等问题。为进一步强化监管,将同步优化“徽采云”平台电子卖场管理办法,实施供应商动态管理和失信惩戒。优化电子卖场中商品价格比对、供应商信用评价等功能,方便采购人通过电子卖场开展非政府采购项目。
六是电子化平台支撑更加有力。按照修订后的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对“徽采云”平台相关流程进行优化,重点调整采购计划、“三首”产品馆、框架协议馆等业务模块,为采购人提供更便捷、透明、高效的数字化采购服务,以技术赋能保障新政策落地见效。
下一步,我们将坚持以政府采购制度为根本、以监管为发力点、以政策为助推器、以平台为支撑、以营商环境为指挥棒,统筹推动全省政府采购工作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