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类事项不得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
为进一步深化行政体制改革,促进政府职能转变,规范政府购买服务行为,改善公共服务供给方式,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已经2019年11月19日第一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办法》明确,政府购买服务,是指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将国家机关属于自身职责范围且适合通过市场化方式提供的服务事项,按照政府采购方式和程序,交由符合条件的服务供应商承担,并根据服务数量和质量等情况向其支付费用的行为。其购买主体是国家机关,党的机关、政协机关、民主党派机关、根据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划为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和使用行政编制的群团组织机关,使用财政性资金购买服务的,参照执行;公益一类事业单位、使用事业编制且由财政拨款保障的群团组织,不得作为政府购买服务的购买主体和承接主体参与政府购买服务。政府购买服务的内容包括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政府履职所需辅助性服务。
以下六类事项不得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不属于政府职责范围的服务事项;应当由政府直接履职的事项;政府采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货物和工程,以及将工程和服务打包的项目;融资行为;购买主体的人员招用和聘用、以劳务派遣方式用工、设置公益性岗位等事项;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得作为政府购买服务内容的事项。